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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01號原 告 A01即甲○○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原告與被告A02、A03、A04、A05、A06、A07、A08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969,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4,93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