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24號聲 請 人 連金成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監護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