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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2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