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2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2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