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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40號聲 請 人 王雯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安慶間聲請履行勸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4-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