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1號抗告人即反聲請相對人 丙○○相對人即反聲請人 丁○○代 理 人 方彥博律師
郭子誠律師許婉慧律師蘇文斌律師劉宗樑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抗告人單獨任之。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人乙○○成年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之扶養費新臺幣12,000元予抗告人代為管理支用;如不足1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相對人如遲誤1期履行者,其後1年視為亦已到期。
相對人自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確定由抗告人任之之翌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乙○○成年為止,得依附表所示之方式與未成年子女乙○○為會面訪視。
相對人之反聲請駁回。
聲請、抗告及反聲請程序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法院就前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2 項、第42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第41條、第42條第1項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79條亦有明文規定。查抗告人即反聲請相對人(下均稱抗告人)對原審酌定兩造未成年子女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提起抗告後,相對人即反聲請人(下均稱相對人)於本審反聲請酌定抗告人與未成年子女乙○○會面交往方式與期間,兩者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抗告意旨及對反聲請答辯略以:
(一)自民國110年8月14日未成年子女乙○○出生後,抗告人立即申請兩年育嬰假在家照顧未成年子女乙○○,期間全由抗告人3至4小時擠一次母乳瓶餵子女、幫子女洗澡以及整理生活家務,由於相對人隔日須早起上班,且下班時間不固定,半夜都是抗告人3小時餵一次母乳,包含換尿布以及哄睡,反觀相對人下班後總是對抗告人冷嘲熱諷,下班後多次對僅兩個月大的未成年子女乙○○詢問且自問自答的說「媽媽今天在家是不是都在睡覺?都在滑手機?喔!是喔!媽媽都在滑手機喔!」等語,對於抗告人提出照顧子女的問題想予以討論時,相對人總是說「這是本來做媽媽就應該做的!」等語,進而禁止抗告人有任何抱怨及想法,例如擠母乳時,未成年子女乙○○常常在一旁哭泣,令抗告人不知所措無法空出手即時抱抱未成年子女乙○○,想與相對人討論之際,相對人不僅不體會抗告人之辛苦,還時常說「我看你這樣我也很累,不然不要擠了!」等語,抗告人不僅沒有得到先生的鼓勵,反而還被否定想要努力擠母乳餵子女的努力。待未成年子女乙○○7個月大時,抗告人開始餵食副食品及手指食物,然而,即使相對人週末放假在家,也不會過問未成年子女乙○○要吃什麼,反而是一早起來先買好自己的早餐,接著擦拭自己的車子,然後回到房間書桌前開始滑手機,甚至在抗告人準備未成年子女乙○○三餐副食品時,還質疑「為什麼要這麼麻煩?不能一輩子只喝牛奶就好嗎?」等說法,期間若有讓相對人幫忙任何一次家務,舉凡餵奶、換尿布、曬衣服、洗奶瓶等等,相對人均會情緒勒索抗告人,說「不是說好我主外妳主內,憑什麼我回來還要忙家事?」等語。再者,離婚訴訟期間,相對人除了對未成年子女乙○○之保母楊淑敏、社工、警察、其親戚,聲稱子女出生到現在,子女及家務都是他一個人在做以外,試圖去塑造抗告人對家庭不負責任之形象,還威脅保母不要收托未成年人乙○○,可見相對人實非友善父母。抗告人懷孕初期下體不斷出血,即被醫生診斷為先兆流產,必須持續躺床安胎,不料相對人卻施以壓力,威脅抗告人不能貪心,工作與子女只能擇其一,且還責罵抗告人必須自我檢討,為何抗告人薪水如此微薄,抗告人為了努力不失去小孩及幫忙維持生活家計,向公司申請在家工作,因不能下床之緣故,必須仰賴抗告人之父母或相對人購買三餐,抗告人不想勞煩父母情況下,則拜託相對人購買,卻被相對人斥責「為什麼我都要照顧你幫你買晚餐?我覺得我好像生了兩個女兒!」、「你以為你懷孕多偉大?」,令抗告人深覺自己造成丈夫的麻煩,且在抗告人只是想討論生活或子女的議題時,或只要有任何事情找相對人討論,相對人總是辱罵抗告人「你是不是又想找我吵架?我隔天還要上班!我上班壓力很大? 你已經影響到我上班的心情了? 」等語,只要不順相對人之意,就威脅抗告人在可以將小孩拿掉的時間內趕快將小孩拿掉,相對人在抗告人懷孕時期共提出十多次離婚的訴求,甚至在抗告人110年7月(即在預產期前1個月)吵架時,面目猙獰的大聲斥責,並將抗告人壓制在地板稱「都是因為你,我才跟我家人和親戚決裂,都是因為你? 然後好笑耶? 你不會整理家裡,你買什麼櫃子要放小孩衣服?你買什麼買?」等語,相對人還將抗告人從沙發上拉至地板,抗告人為了保護肚子,於是雙腳跪地避免肚子著地,抗告人欲打電話求救父母,相對人又將抗告人雙手壓制在沙發上,阻卻抗告人求救,抗告人百般哀求其放手後,才打電話給父母,於抗告人父母抵達正義路住處時,相對人甚於抗告人父母親面前提出:「我受不了了,我現在馬上帶她去給吳俊賢(即抗告產檢生產之婦產科)醫生想辦法給他催生出來?
」等語,令抗告人在孕期備受心理和精神上的摧殘,而有產前以及產後憂鬱的狀況,抗告人有憂鬱的狀況發生時,相對人也不反省部分自身問題,還理直氣壯的說「你已經產前憂鬱了,我不懂為什麼你還產後憂鬱耶?」、「有病請你去看醫生!」等精神暴力言語,將所有吵架的問題丟回給抗告人,相對人還向警察宣稱抗告人有在服藥的習慣等不實言語,試圖將抗告人吵架時情緒化的情形,營造成不友善父母以及不適合擔任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相對人稱其與抗告人交往前,與其父母之相處已極為不融洽,常在下班後身體很疲憊之時,其母親庚○○欲以相對人談心與關心兒子之舉,也被相對人怒罵「你是不是整天在家沒事做?現在要找我吵架?妳知不知道我上班很累?」,由此可見,相對人總是習慣性地情緒勒索、精神暴力家人,來替自己亦不穩之情緒套上合理化的理由。在照顧未成年子女乙○○時,因其常常莫名哭泣,相對人常抱著僅幾個月大的未成年子女乙○○極度大罵「啊~~~你到底想怎樣?到底哭什麼?」。再者,從未成年子女乙○○出生開始,相對人下班都是邊看電視或邊滑手機照顧未成年子女乙○○,也因其常常無法牢記事情,且不幫忙照顧子女的情況下,自然有充分多餘的休息時間可以做未成年子女奶量的紀錄,而抗告人勞心勞力於家務且為了照顧未成年子女乙○○,每天只有1、2個小時以下的間斷式睡眠時間,自無閒暇時間可以多做紀錄,但抗告人還是努力撐起精神在請育嬰假時,努力的擠奶、做奶量及時間紀錄、為子女選購寶乖亞等益生菌營養補充品、陪伴子女成長、攜至臺南復興國中之親子館遊玩、烹煮副食品、帶子女打預防針或塗氟,還時常拍照記錄孩子的生活,抗告人手機相簿裡滿滿都是用心照顧子女的事證。反觀相對人從不自覺其自身問題,還在將其情緒發洩到抗告人身上後,待抗告人不滿時,打壓抗告人之自尊,指責抗告人情緒不穩,也正因相對人婚姻期間對於未成年子女乙○○之照顧實有不妥,吵架時也時常待在客廳滑手機,對子女不聞不問,卻在爭奪親權期間,謊稱其有多疼愛小孩且才是主要照顧者。因此抗告人認為裁定給相對人單獨行使親權實有不妥,顯不符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二)抗告人目前工作為幼兒園附屬安親班,時間固定為早上11時至晚上7時,固定週休二日,比照公務人員見紅就休,不加班,若是孩子生病,皆能隨時請假照顧。現均由抗告人於早上9時前接送未成年子女乙○○至幼兒園,下午4時到5時前由抗告人之母辛○○或父癸○○至幼兒園接送未成年子女乙○○回家,待抗告人7時20分到家後立即接手照顧孩子,包括洗澡、整理小孩一切事務、陪伴孩子念故事書、玩玩具以及哄睡等等。相對人工作時間為早上8時到晚上6時,但得不定時加班,該天加班從8時到半夜1時時間不一定,每個月均有兩個週末也必須加班,不能隨時臨時請假,並無相對人於訪視報告裡聲稱其有穩定充分的時間可以照顧未成年子女乙○○,且在其2歲之前,相對人下班後僅會抱她幾分鐘的時間,接著就放下子女去處理個人事務,若是抗告人需洗澡用餐期間,相對人照顧子女方式都是自己在一旁滑手機,讓未成年子女乙○○一人在旁邊自己玩玩具,甚至自豪的說「你看!爸爸帶小孩就是如此輕鬆,有什麼難的?不就這樣而已?」等語,如果讓其幫忙多次,相對人即會說他很累、上班壓力很大、抗告人都不能體諒相對人的辛苦等話語又來情緒勒索,此行為可看出,相對人並沒有真心要照顧子女,甚至下班回家若看到子女或抗告人之物品只是暫放在相對人的桌上,相對人就會發飆說為什麼這個東西在我桌上? 接著開始一連串責怪抗告人為何在家一整天什麼事都沒有做?其次,若該晚是由相對人自願起來泡夜奶,隨後相對人不僅會說夜奶都是他在泡,甚至對抗告人說「我隔天還要上班很累,我泡夜奶有多辛苦!」,若相對人心情愉悅,就會當下動手幫忙家務,心情不愉悅時,就說家務本來就應該由抗告人自己一人負責,不該麻煩他,也說「照顧小孩本來就是媽媽的責任!」等語,可見其根本不願意分擔家務,也對於家庭分工之事有極為刻板印象,相對人表姊蔡璧如也向抗告人說,相對人以往在家裡都是其爸媽將晚餐煮好或是去外面購買好回來給相對人用餐,從來沒有讓相對人動手做過家事,所以相對人對於要照顧抗告人和孩子當然極度不滿且不適應。另外,相對人曾經對抗告人稱「如果妳離開我,我不想妳過得比現在好!」等語,明顯可見,對於抗告人離婚後之生活,相對人均為報復性心態解決問題。以上,就婚姻關係中相對人照顧未成年子女乙○○所願意投入的時間極少,甚至同時會以情緒勒索、道德綁架的方式責怪抗告人,待激怒抗告人後,再大肆對外宣揚抗告人是個情緒不穩,不適合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人。因此,訪視報告裡,相對人整體所投入的親職時間優於抗告人之評估,實為不完善。反觀抗告人上班時間固定,有較相對人更多的時間陪伴孩子,與抗告人父母會互相配合接送孩子,週末不加班條件下,更有時間陪伴以及照顧孩子成長。
(三)相對人提供之住所即臺南市○市區○○000號 (相對人現已沒有在此居住),此處為相對人之母庚○○自地自建的平房,僅有客廳有裝設冷氣,房間裡沒有冷氣,且於相對人交往期間即知悉,相對人及其家人對於生活品質非常不注重,甚至夏天也可以不吹冷氣,相對人也向抗告人說明這在他家很正常,因相對人之父母反對兩造結婚,將相對人趕出家門交出鑰匙,即搬離該住所,並搬往相對人之姐蔡淑鑫新購買之大樓居住,未成年人乙○○在會面交往後,也有向抗告人提及「姑姑家」等詞語,相對人在與抗告人婚姻關係中,相對人被趕出家門後,相對人之父母隨即搬離此平房,搬至相對人之姐購買之大樓住處居住,並無像相對人所稱之平房住宅裡有三房兩廳一衛的格局,據悉,該地房間極為狹窄,也無供未成年人乙○○獨自使用之空間。在000年0月間,相對人因與抗告人吵架,於是回頭求救其父母,並搬去相對人姐姐之大樓住所,000年0月間抗告人為了未成年子女乙○○與相對人談和後,相對人告訴抗告人,相對人姊姊給相對人準備的房間非常小不好睡,而且也不像是一間房間,只能暫時打地鋪,113年1月16日晚間也聽未成年子女乙○○自己提起「她不喜歡睡爸爸的床」、「爸爸的床不好睡」等說法。前面也提及相對人及其家人都沒有吹冷氣的習慣,令抗告人也擔心未成年子女乙○○與相對人同住之時也是同樣情形。抗告人現居住之生活場所,雖將面臨出售,但與抗告人之父母親已積極與房仲聯絡討論,並由抗告人繳交全額房貸,以不變動未成年子女乙○○從小生長之環境為主,反觀相對人卻惡意不繳交房貸,欲使抗告人信用破產(玉山房貸部分為相對人之連帶保證人),並向警察指稱他就是要讓房子被法拍,甚至還欲向抗告人求償租金,警方若認為案件不符合提告條件欲勸退相對人時,相對人即威脅「告不成我就繼續告,如果你們不處理我就檢舉你們。」等語。另外,相對人之父親蔡水來先前被其大哥害得信用破產,相對人家庭經常舉家搬遷躲避債主,相對人提及其幼兒時換過多間幼兒園以及小學,從臺南市中西區搬至東區又搬到新市區,只為躲避債主,相對人更稱其母親說「相對人父親年輕時狐群狗黨、替人作保、高利貸、信用破產、家道中落等等。」等語,顯示相對人家庭背景之複雜,且相對人多次向保母、社工、警察稱「我會將所有訴訟書全部留存,等丑○長大後我會全部給她看,讓她知道她媽媽都做了什麼事!」等語,此行為顯見相對人有極端報復性之心態,且欲灌輸洗腦子女「都是媽媽的錯」此等不正確之偏差觀念,徜若讓未成年人乙○○在這樣的環境下長大,日積月累下,除了對母親會有不理解及誤解的情形,也必會養成偏差之人格。以上,相對人之現居住所及環境之不實,相對人及其家人生活極為節儉,且實質上背景極其複雜,其聲稱能給予未成年人乙○○良好的環境,均為不實。然抗告人家庭背景單純,抗告人本身一直從事教育體系行業,時常接觸幼兒至國中年紀學生,抗告人也因其職業,能熟悉給予孩子完善的課後輔導資源協助的方式,抗告人父母皆為單純公司職員,抗告人之兄為竹科工程師,大嫂也為公立幼兒園老師,家庭成員關係十分緊密,相對人父母、兄長、大嫂及兩個姪子、祖母均對未成年人乙○○極其疼愛,抗告人認為不論相較於相對人家庭背景或是工作職業,都能給予未成年子女更友善的親職和教育環境。親權意願從未成年人乙○○出生一直都是抗告人在照顧,也從來沒有放棄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意願,當時童心園訪視社工一開始就問抗告人是否有想要把子女交給對方?因訪視那段期間當下,其實對於相對人不斷對抗告人提出刑事與民事的告訴已不堪其擾,抗告人至今一直都因相對人之司法濫訴,疲於奔命於警局、地檢署以及法院之間,相對人明知道抗告人下班之餘及週末都在照顧未成年子女乙○○,卻故意製造這些訴訟,讓抗告人越發疲憊及身心靈受創,再來指稱抗告人無妥善能力照顧子女,身為母親,抗告人除了要讓自己心理強大,還要受到相對人已持續長達1年多且多次惡意司法之濫訴,當時抗告人之心境極為無助,才讓訪員認為抗告人親職意願態度不熱忱。再者,相對人與家人之關係在與抗告人交往前即已破裂,家庭關係極常爭吵,其父蔡水來因信用破產之緣故,在民法未修訂以前,其父為了躲債與其母親假離婚,相對人甚至在與其父母吵架時,嗆其父母親假離婚要告他們!可見相對人總是認為只要其被惹怒,即能夠盡情利用司法濫訴來讓他人得到法律制裁,無論是向警方、彭婉如基金會、社會局等等,相對人均以同樣威脅之方式要求這些政府單位偵辦其無理的要求,否則即以檢舉方式處置該單位。夾於這些事情之前的政府單位和機關也不堪其擾,更何況抗告人才是身處其中之當事人,可見抗告人之生活及意識已遭受抗告人司法濫訴的騷擾,但抗告人絕無任何放棄照顧子女之意願。誠如前開,在抗告人與相對人結婚前,相對人即和相對人父母斷絕關係,相對人在雙方購買之房屋尚未裝潢完成前,相對人均仰賴抗告人娘家熱心提供住宿、供餐及關心,並寄居長達5個多月的時間才搬入新家。從結婚至懷孕乃至未成年子女乙○○出生後1歲半,共約2年的時間,相對人之父母從來沒有與相對人聯絡,也從來沒有關心未成年子女乙○○的狀況,與訪視報告相對人聲稱其與雙親互動關係緊密,並高度支持相對人爭取擔任未成年人主要照顧者,以證其與家人能夠適時提供相對人一家生活照顧協助之事實明顯相違背,承此,相對人以及其家人是否有真心意願照顧未成年人乙○○,實為可議。抗告人父親職業收入穩定,也有高度意願支持抗告人養育孩子,也於每個月提供抗告人生活支出費用,抗告人父親之透天厝住所也隨時可以讓抗告人及未成年人乙○○居住,且未成年人乙○○1歲半以前奶粉費用均是由抗告人父親購買及支出,以表達爺爺其精神、經濟上的扶持及對未成年子女乙○○之疼愛。抗告人母親也非常願意照顧未成年子女乙○○,其經常購買營養補充品、玩具、衣物給予未成年人乙○○,其真心無怨無悔的付出,均表示對抗告人之不捨以及對未成年子女乙○○之疼愛。且相對人其熱忱的親職態度極其虛假,照顧子女意願薄弱,甚至事後經常對抗告人邀功、情緒勒索,更因其司法濫訴之舉,愈加襯托出其誠非善意父母,豈能給予子女良好健全之成長環境。
(四)目前未成年人乙○○就讀幼兒園的幼幼班,未成年人乙○○也已經習慣該園老師以及同學,就讀和學習的狀況,未成年人乙○○均表達其非常開心,回家也時常與抗告人分享她今天學習到的注音和歌曲,再者,未成年人乙○○本身較沒有安全感,如果更換其學習環境,恐要花很長一段時間才能適應另一間學校,就未來照護安排,抗告人已積極爭取購買現居住房子,然相對人多次惡意不繳交其一半之房貸,其向善化分局警察表示他就是要讓房子被法拍,可見相對人欲讓抗告人信用破產陷於經濟困難之行為,若有照護環境之變動,抗告人父親之住所可隨時入住,此住所抗告人也常帶乙○○回去,未成年人乙○○也極其熟悉環境,國小國中依序會安排乙○○就讀○○國小及○○國中,高中和大學即依未成年人乙○○其自身能力考取。抗告人與其大嫂之職業均為教師,對於小孩教育資源的提供、選擇及安排,抗告人均有把握。一直以來家裡的書籍也是抗告人幫子女挑選及購買,反觀相對人總是覺得買給子女玩具與書籍是浪費錢,並一直灌輸抗告人給子女玩襪子就可以了,如果膩了還可以換不同顏色的襪子,如果抗告人提及要購買書架書籍玩具給子女,都會得到負面消極的回應,諸如「不要浪費錢」、「我就看這個新玩具可以玩多久?」、「玩襪子不好嗎?襪子當玩具很省錢耶!」等言語。另外,相對人先前表示要讓未成年人乙○○就讀臺積電附設幼兒園,相對人稱如果他加班到9時再接送子女回家都很方便,考量到子女晚間也要用餐及陪伴,豈能如此忍心讓子女等待大人下班時間這麼的晚,由此可見,相對人只考慮到其自己成人的方便,完全不考慮子女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層面,實不符友善父母原則。因此,對於訪視報告裡稱抗告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教育規劃無藍圖此評估,且訪視該階段,抗告人每個月因相對人之新訟與舊訟之濫訴,奔波於公司、法院、警局之間,還需照顧子女,以致該階段表達不完善,抗告人認為訪視時間與結論實為偏頗。最後,抗告人亦補充,針對相對人於訪視報告裡之不實指稱「抗告人沉迷於湯姆熊」,該行為只於週末不定期與相對人外出之娛樂,反觀是相對人積極以低價購買湯姆熊代幣遊玩,不在家照顧子女,積極的跑出門換代幣,事後再來指控抗告人「沉迷於遊戲」,據此,相對人已多次在法院、司法和警察機關前將其所做之事套用在抗告人身上,顯然可認相對人在訪視報告裡陳述之所有內容,實有可議。另外,在112年6月第一次與相對人調解離婚及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間前,相對人均會以通訊軟體傳送訊息,試圖以言語激怒抗告人,虛造其關心未成年子女乙○○之事實及態度,行假關心未成年子女乙○○之名義行激怒抗告人情緒之實,內容中夾雜諸多不善言詞指稱抗告人,諸如「血口嘴人」、「謊話連篇」、「血口噴人」、「慣性說謊」,若是抗告人答覆,必得到相對人更多不善言語的回覆,若抗告人無所回應,又會被相對人指稱其要關心子女,抗告人卻已讀不回。又再者,111年6月2日9時40分許,相對人下班返家為爭奪未成年子女乙○○單獨帶回其新市之家,將未成年子女乙○○用背巾抱住不給抗告人,並無將背巾妥善繫牢,甚至僅用手臂環繞子女脖子,儘管抗告人跪地求將子女放下,相對人仍執意使用其手機,閃避抗告人並躲至廁所關門,禁止抗告人看顧子女,為避免惹怒及傷害到子女,抗告人不敢輕舉妄動,當下立即撥打113報案,待警察來之後,抗告人發現因相對人不當的強行抱走未成年子女乙○○後,其右眼上眼角紅腫受傷,另在111年6月3日早上6時許,將抗告人從三樓樓梯間推向二樓,致抗告人全身多處瘀血瘀青,相對人情緒化之舉措,未具妥善情緒管理,日後若與未成年子女乙○○同住,若情緒無法控制,極可能執行像先前他曾提及「把小孩丟下樓不會死」這種不符人性之言語,造成無法挽救的事情發生,此次抗告人也有向婦幼保護專線通報相對人之偏差行為。另於111年10月18日晚間,相對人趁抗告人仍在上班之際,突然返至正義家中,當時只有抗告人之母及未成年人乙○○在家,相對人協同其父親回到正義路之家中,大聲斥責抗告人之母,並在住家社區中大聲喧鬧,遂使鄰居以為有人喝酒醉。另又於112年3月13日上午11時30分,假關心未成年人乙○○之名義,滋擾保母不得工作,並於同天下午偕同社會局之社工,環評保母之居家環境,保母及社會局社工皆已不堪其擾,抗告人亦有前去仁德分駐所報案。觀乎相對人從未成年子女乙○○出生以來,至今針對子女部分從無表露良善雙向溝通之意,加上以上不友善之行為,著實讓抗告人身心懼怕相對人任何言語或肢體,擔心若日後論及子女議題,相對人均會持續以同樣激怒性方式質問抗告人子女狀況。
(五)抗告人在補教業,補習班老師和安親班老師都是等同的,只是說法不一樣,絕無工作不穩定一說。另抗告人先前已提供相關監視器拍攝之照片,證明相對人最晚下班時晚間9時許,相對人之早餐皆由抗告人交代其父母幫相對人購買其喜歡的麵包,抗告人之早餐也由抗告人母親準備,浴室部分是等相對人下班後,抗告人將未成年子女乙○○交付相對人照顧,才能去洗衣服和打掃浴室並整理自己。相對人稱幫抗告人按摩、抗告人要求相對人凌晨12時才能入睡及要求相對人和未成年子女乙○○睡地板等事也是子虛烏有。未成年子女乙○○從月子中心出來後,半夜幾乎在哭鬧不睡覺,嘗試各種辦法包括民俗信仰收驚,也不見效果,這段期間皆是抗告人與其母親哄騙至早上9時才睡著,抗告人也才得以有睡眠時間,怎能以此稱抗告人都睡到中午?抗告人產程不順是因為未成年子女乙○○頭圍大,加上生產當天面部朝上,胎位不正,才導致吃全餐,豈能責怪孕婦不克制飲食?抗告人邊擠奶,未成年子女乙○○會在一旁哭泣,心情緊張情況下又沒有空閒時間抱孩子又要擠奶,求救相對人只會得到嘲諷和責備,於是奶量越來越少,何來相對人鼓勵一說?又於113年3月24日在麥當勞接未成年子女乙○○時,尿布已濕到外褲。另113年5月11日星期六早上,未成年子女乙○○也抗拒到相對人那裡,賴在玩具圍欄裡不想起來,若真由相對人所述對未成年子女乙○○百般疼愛,為何孩子會持續抗拒?另於113年5月12日晚間接送未成年子女乙○○,立即看到未成年子女乙○○臉上1個蚊子叮的腫包,回家後脫下外套右手臂3大包、右腳1大包,未成年子女乙○○自稱是「爸爸那裡溜滑梯被叮的,很痛!」,可見相對人疏於照顧之情形。相對人照顧未成年子女乙○○導致嚴重尿布疹一事,抗告人提出未成年子女乙○○私密部位之照片身為母親已思考過,因將真實照片呈現,最能顯現相對人照顧不周且亦未於接送回來時當場告知抗告人此情形,顯然對於未成年子女乙○○尿布疹一事,相對人毫不在乎。再者,於113年1月27日早上接送未成年子女乙○○至麥當勞前,若未成年子女乙○○有任何感冒或尿布疹狀況,抗告人皆會以紙條詳細說明告之相對人需照顧細項。另相對人指訴抗告人侵占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一事,已經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887號不起訴處分,內容提到相對人前後提供說詞不一,明顯欲栽贓抗告人騙錢,實屬不友善行為。相對人多引用俗語謾罵抗告人,且各種質疑抗告人身心狀態不穩等不友善之行為及言語,抗告人身心俱疲並深感心痛受傷,不願與相對人持續執著於過去之事翻舊帳,抗告人早已經把重心放至未成年子女乙○○,對於相對人質疑抗告人以及攻擊抗告人之父母等情,待由法官等明理之人判定。
(六)另原審訪視報告多以經濟能力優劣評斷親權能力、親權意願、照護環境等,抗告人於社工詢及照護環境之時,抗告人僅係將目前相對人惡意欠繳房貸以作為逼迫抗告人放棄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之手段,以未來現住房屋將遭法拍恐嚇抗告人,同時提出共有物分割訴訟逼迫抗告人需搬離現居地之事實。抗告人對於照護環境變動一事早有因應措施,現已由抗告人繳納全額房貸(由雙親協助金源),縱使未來現居地予以變價分割,抗告人之雙親能金援協助價購現住所;其次倘若抗告人未能價購現住所,亦規劃搬至雙親現住之透天住宅,該住宅內有5室2廳4衛,有充足空間可提供未成年子女獨立之房間及書房,地點與現居地、未成年子女學區為同一生活圈範圍,惟此均未納入訪視內容,原審認抗告人對於未來照護環境變動未有具體規劃、未有履行親權之積極意願,顯未善盡調查之能事。又原審及訪視報告單以雙方薪資高低認相對人親權能力較佳,忽略父母有無任親權人,除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負保護教養之義務及分擔扶養費用外,更應考慮照護之繼續性、幼兒從母以及主要照顧者原則,訪視報告僅單就雙方口述薪資、對於家庭生活開銷負擔等予以記錄,原審亦無實質查證,在兩造處於對立狀態下,實難期待相對人會據實說明,尤其一般人趨吉避凶之下隱惡揚善更屬常態,而原審未經實質調查逕以訪視報告記載內容為斷,顯然未善盡調查之能事且與法令有違。再查,抗告人擔任幼兒園之安親班導師收入穩定,每月領有固定薪給、紅利,並為未成年子女備有儲蓄(雙親按期穩定提供);況兩造於111年10月分居後,相對人即未曾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自111年10月迄今之未成年子女之日常尿布、奶粉生活用品、健保、保險費用等雜支,均由抗告人支出,顯見抗告人之經濟能力係足以獨立支應未成年子女之生活、教育費用。又抗告人自懷孕時起即留職停薪全職照顧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起居、洗澡更衣、飲食、生病就醫、托育及基本教育等均由抗告人擔任主要照顧者,未成年子女尚且十分年幼,所耗費之心力照料均無法以金錢衡量;縱抗告人重回職場仍持續擔任主要照顧者迄今,依子幼從母及繼續性照顧原則,未成年子女心理上對抗告人具有強烈之依賴,且未成年子女性別為女性,成長期間如發育、月經以及自我保護等性別議題,由同為女性之抗告人予以教育方為適當。且原審及訪視報告未慮及未成年子女心理上對抗告人之強烈依賴性,以及抗告人對於未成年子女無微不至的關懷與保護,以及抗告人之親權及照護能力顯優於相對人且有極強烈之親權意願,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抗告人之親職時間優於相對人,抗告人之教育規劃優於相對人,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未成年子女年紀尚幼,復長期由抗告人任主要照顧者,於照顧未成年子女期間並無具體不當照顧情事,母女感情甚篤,未成年子女亦已熟悉目前之生活模式及居住環境等情狀,另考量同性優先原則、最小變動原則,認為基於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其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抗告人任之較為適當,抗告人懇請法官,裁判由抗告人單獨行使親權等語。
(七)為此:⒈抗告聲明:
⑴原裁定廢棄。
⑵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抗告人單獨任之。
⒉反聲請答辯聲明:反聲請聲明駁回。
三、相對人於本審答辯及反聲請意旨略以:
(一)揆諸抗告人所提之抗告理由,全篇未見任何對於原審裁判不當之具體指摘,實則,係假借抗告理由,對相對人行二度傷害,全篇之論述無外乎係對於相對人及其家人所作之批評,然此些批評全毫無根據、空穴來風、子虛烏有。使相對人飽受訟累之同時,更加心力交瘁。顯見,抗告人非善意父母之事實,至為灼然。又抗告人之抗告理由全篇並未彰顯己身之親權能力有何優勢,除對相對人無的放矢外,均無任何實質論述。實則,相對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乙○○係百般疼愛,絕非抗告人所訛稱之非善意父母。再者,抗告人所引述之種種言論,充其量僅為婚姻之樣貌,本有陰晴圓缺、悲歡喜樂,豈能過度放大相對人曾講過之每一句話,據此率然斷定相對人誠非善意父母。參酌原審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觀諸相對人在親權能力、親職時間、照護環境、親權意願、教育規劃明顯優於抗告人之條件下,原審裁定將未成年子女乙○○之親權,酌定予相對人似無不妥,難謂有不符未成年子女利益之部分。
(二)抗告人於安親班從事導師職業,下班時間屆於晚間7時,每月收入約為26,000元,對於未成年子女乙○○之照料均須仰賴抗告人之父母。反觀,相對人工作穩定,於臺積電擔任模組副工程師已達12年之久,上下班時間彈性,能為未成年子女乙○○做適時之調整,且下班時間最晚不超過下午6時,每月收入約60,000元。且相對人業已向任職單位申請育嬰假獲准,期間可全心全意照料未成年子女,待育嬰假結束亦可安排未成年子女乙○○至臺積電附設幼兒園就學,上下學均可由相對人親自接送,加深父女情,承此,相對人應有更多時間能陪伴未成年子女乙○○,舉凡抗告人所稱之洗澡、整理子女一切事務、陪伴子女念故事書、玩玩具以及哄睡等等,相對人亦能做到,甚而從未成年子女乙○○誕生後,相對人即努力學習,如天下父母般,給予未成年子女乙○○最好的成長環境,因相對人知曉未成年子女之成長時刻僅有一次,故將重心回歸於家庭,盡全力陪伴未成年子女乙○○成長,否則亦不會全心全意準備訪視報告,以求一個有利的裁判結果,上述等情,再再顯見相對人未來願意照顧未成年子女乙○○之決心,誠非抗告人所稱沒有真心要照顧子女。
(三)抗告人所指稱因相對人家中僅有客廳有裝設冷氣,房間裡沒有冷氣,據認相對人及其家人對於生活品質非常不注重,實則,相對人家學淵源,秉持勤儉持家之觀念,否則豈有積攢之積蓄,可負擔房屋之頭期款、結婚、房貸等大型開銷,況一百個家庭即有一百種生活模式,抗告人實應予以尊重。再者,如同訪視報告所示相對人目前居於新市鬧區外圍,鄰近大社國小,具三房兩廳一衛之格局,未來亦有預留一間房間供未成年人乙○○使用,據此,抗告人之抗告理由稱該地房間極為狹小,也無供未成年人乙○○獨自使用之空間,誠屬無稽,另抗告人主張,未成年子女乙○○會講「她不喜歡爸爸的床」、「爸爸的床不好睡」等語,殊難想像甫2周歲大之幼童會出此語句,顯然係遭抗告人誘導或抗告人自行杜撰,用以作為攻擊相對人之手段。從而,抗告人對照護環境所提出之理由,應洵不可採。再者,業據抗告人所稱,其現居之場所將面臨出售之窘境,又雖抗告人表示願負擔全額之房貸,然以抗告人每月26,000元之薪資,難以據信其負擔高額房貸後,能給予未成年子女乙○○衣食無憂之生活環境。據此,未成年子女乙○○,豈不是需處於隨時有可能更換住所之風險,遑論,住所之變動更會涉未成年子女之教育環境改變,進而對未成年子女乙○○之交友、課程進度等有不利影響。
(四)雖抗告人主張進行訪視報告時,正面臨訟累,而無法好好準備訪視報告。惟,相對人不也面臨相同之遭遇嗎?亦同時承受來自抗告人所提出之不實告訴,況抗告人斯時業有委任律師協助系爭親權酌定案件,實不應以此藉口做為無法妥善準備訪視報告之推託之詞,反之,更顯見抗告人對於訪視報告之不重視,以及缺乏責任感。若抗告人真有照顧未成年子女之熱忱,豈會連未成年人乙○○未來之生活、教育規劃之基本藍圖均無法具體描繪,益徵抗告人對於擔任未成年子女乙○○之主要照顧者,似無做足準備。誠如訪視報告所載,相對人對於履行未成年子女乙○○之親權極具熱忱,否則無法對未成年子女乙○○未來之教育規劃、照顧計畫等攸關未成年子女利益之事項,有妥善且完整地回答。更甚者,相對人在準備訪視報告期間,縱然仍有工作在身,亦排除萬難,努力完成規劃報告,此乃成年人該有之素養,而非持一堆藉口與理由,用以搪塞準備不足。足見將未成年子女乙○○之親權交由相對人單獨行使,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並無不妥。
(五)抗告人稱「父親職業收入穩定,也有高度意願養育孩子,也於每個月提供抗告人生活支出費用」,然抗告人父親已屆齡六旬,若退休後抗告人將失去來自父親之金援,是將經濟來源依靠在抗告人父親之收入,尚難堪稱穩定,況抗告人之父親長期有家暴傾向,顯見抗告人之父親性格暴戾,甚而導致與其配偶分居。從而,抗告人主張其家庭系統緊密,能妥善照顧未成年子女乙○○,實有可議。抗告人又稱相對人部分「如果他加班到九點再接送小孩回家都很方便」,誠非事實,實則,臺積電附設幼稚園可配合至晚間九時,以彈性收托時間為特色。況相對人現固定下班時間均為下午5時30分,且現有照顧未成年子女乙○○之責任在身,何來加班至9點之說。再者,相對人業已獲單位准許育嬰假,未來將有全天得以照顧未成年子女乙○○,在工作與接送子女間,完全得以取得平衡。另抗告人喜愛遊玩湯姆熊一事,本屬正當休閒娛樂,然抗告人過度沉迷於此,每月花至湯姆熊之費用常動輒數千元,甚者,某日豪擲8,000元於某推幣電子機臺上,使本無傷大雅之娛樂,成為不良嗜好。再者,上開電子遊樂場所常伴隨二手菸害,抗告人常攜帶未成年子女前往,對於未成年子女實有長足之不良影響。
(六)抗告人所提之因應措施,顯不可採,是抗告人之雙親已屆6旬,實為退休年齡,姑不論退休老本還需負擔抗告人每月54,000元的房貸,實悖於人倫孝道。抗告人之父親甚有跟蹤、家暴、將其配偶趕出家門等前科,能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殊值商榷。反觀,相對人所提供之居住環境,坪數達70餘坪,不僅鄰近學區,家中亦有私人花圃,可供未成年子女乙○○自由玩耍、親近大自然陶冶心性,實為更優於抗告人之選擇。至於抗告人所稱之父母保護教養意願及態度的部份,相對人欲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乙○○的意願亦不亞於抗告人,反而係抗告人屢屢妨礙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乙○○之會面交往,甚而多達263天未給予相對人探視未成年子女乙○○之機會,並對相對人詢問子女的身體狀況等訊息不聞不問,與未成年子女利益有違。另觀諸前訪視報告中,明確載明抗告人之職業為「補習班老師」,然抗告人於本審書狀內又改稱「幼兒園之安親班導師」,若實屬工作變更,則顯見抗告人工作難謂穩定;然若非工作變更,僅係美其名抗告人本身之工作,那與抗告人書狀中「一般人趨吉避凶之下隱惡揚善」有何不同?豈好意思批評相對人。另抗告人稱兩造於1ll年10月分居後,相對人即未曾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實際上當時相對人持續想將扶養費匯入斯時兩造為未成年子女乙○○所開立之戶頭,然每當欲跟抗告人索取該戶帳號時,抗告人均未給予回應。再者,斯時相對人遭抗告人惡意換鎖,把相對人趕出家門後,相對人仍持續支付房貸,更有20萬元之婚前餘款置於抗告人上海銀行之帳戶,112年5月後亦有每月持續給付扶養費1萬元,何來未曾給付之說。抗告人抗告稱原審及訪視報告未慮及未成年子女心理上對抗告人之強烈依賴,抗告人無非係以陪同未成年子女乙○○成長的過程,推論未成年子女乙○○對抗告人有強烈之依賴性云云,惟上開過程相對人亦有參與,相對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乙○○之照料與關愛可謂無微不至,絲毫未遜於抗告人,且抗告人在情緒管理上有待加強,不僅會使未成年子女乙○○受到不必要之驚嚇,亦會遷怒於未成年子女乙○○,親權能力難謂有優於相對人之處。雖抗告人指摘相對人未盡到保護教養的義務,然抗告人所提之照片拍攝時點,相對人早已完成會面交往,將未成年子女乙○○歸還予抗告人至少30逾分鐘。顯見抗告人一昧追求有利之裁判結果,竟疏於未成年子女乙○○生理需求,更有甚者,抗告人竟將未成年子女之私處作為呈堂證供,可謂對於未成年子女乙○○之人性尊嚴、隱私毫無尊重可言,是抗告人作為母親本應作為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的角色,竟以未成年子女的私處作為攻擊防禦方法,顯見其思慮及決策有待商榷,此舉不僅刻意使懵懂無知的未成年人捲入此場訟爭,亦令身為父親之相對人心痛不已。再者,若抗告人是要主張未成年子女乙○○因相對人之照顧而產生「嚴重尿布疹」一事,大可以提出診斷證明,或至少將未成年子女乙○○之私密處予以遮蔽等方式,絕非係將兒童之私密部位赤裸裸地提出於法庭之上,實已顯見原審將未成年子女之親權酌定予相對人,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無不妥。至於其餘抗告人所拍攝之瘀青、挫傷等,根本無從證明係與相對人會面交往時所造成。抗告人稱相對人最多再留職停薪3個月,無非係以性別工作平等第16條第1項認定相對人僅能留職停薪約莫3個月,然抗告人之說法容有誤會,是本法僅係最低限度之限制,相對人公司內部等規章,皆有管道得使相對人持續留職停薪。再者,自原審裁定後,相對人積極欲與抗告人商討未成年子女乙○○就學一事,然抗告人始終維持著不理性地態度,以不讀不回之方式拒絕與相對人溝通。抗告人稱相對人不斷加班至深夜,誠非事實,實則,抗告人於111年10月2日向113專線訛稱,相對人有家暴等情雙方發生齟齬,是日後幾天,相對人為免再與抗告人發生紛爭,僅能消極選擇避開抗告人,況相對人公司內部均有「每週50工時」之限制,是抗告人指述相對人連續9日加班至深夜10時,此情顯非可採。抗告人雖另以獲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為由,試以證明對於未成年子女乙○○之教育規劃更具優勢,惟觀諸抗告人過往種種之不理性行為,以及會將未成年子女乙○○私密處提出於公堂上等不解之舉,實難認抗告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乙○○之教育規劃有任何優勢之所在,且若抗告人真有於教育規劃上更具優勢,豈會於訪視報告時,對於未成年子女乙○○未來教育之藍圖無法有個明確且精準的方向?抗告人所言誠非事實,實則,抗告人之母親之所以搬至與抗告人同住,係因不堪抗告人之父親與其不斷發生爭執,甚而至其公司鬧事,方請求相對人與抗告人收留借住。如抗告人所述,其胞兄為竹科工程師,其配偶為幼教老師,然其夫妻二人長期居於北部,且平日又有工作在身,能撥冗偕同子女南下與未成年子女乙○○見面遊玩之次數,得為互相陪伴彼少之又少,何來彼此成長之說?從而,實不足以作為親屬支持系統優於相對人之說詞。反觀相對人親屬支持系統健全,相對人之姪子,現就讀6年級,不僅能指導未成年子女乙○○功課,亦居住鄰近,且相對人胞姐亦能共同照顧未成年子女乙○○,益徵相對人為較為優勢之一方。相對人之父母早已有長時間照料照顧相對人姪子之經驗,難謂如抗告人所述,長時間未照料未成年子女經驗。再者,相對人至今確實與父母同住,誠非抗告人所言與胞姐同住。抗告人自離婚訴訟時起,便未曾與相對人理性溝通,更遑論私自更換門鎖將相對人趕出家門、爭吵便摔家具、污衊相對人拋家棄子等情是抗告人所為之種種荒腔走板之行徑甚明,豈好意思自陳無不當照顧之情事,難免貽笑大方。抗告人非但逼迫未成年子女需選擇父親還母親之忠誠難題,已有違調解筆錄所載「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更故意先行未陪同未成年子女乙○○,刻意營造未成年子女的分離焦慮,就為了使未成年子女乙○○能說出不利相對人之話語。此外,當未成年子女乙○○哭訴情緒不穩定時,抗告人仍係以忍耐一詞,亦即要求未成年子女乙○○把感情按住不讓表現,經受苦難或艱難,間接塑形相對人係較為不好的想像,而非向未成年子女乙○○好好地解釋與溝通。況且,抗告人早已開啟攝像頭等待時機,顯然就係預謀要拍攝影片,來做為攻擊相對人之證據,而非未成年子女乙○○當下的真實反應,綜觀上情,抗告人對於原審裁判叮囑「然此非謂兩造日後仍可繼續對他方為非友善父母之舉措,若持續如此,不僅可能變動本院目前之決定」顯然充耳不聞,頻頻將未成年子女乙○○作為訴訟上之攻擊防禦方法,早已忽略未成年子女本應快樂無憂的成長,實非成為訟爭的工具,更非成為不斷被激化而產生對他造不信任的對象。
(七)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固以幼兒從母原則及照顧之繼續性原則,認為本件親權人應由抗告人單獨任之,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乙○○之最佳利益。然除考量家事調查報告外,更應審酌相對人身為父親,思女心切之情,調查報告未考慮即便抗告人父親欲將臺南市仁德區住所出售,分配600萬元予抗告人,再加上抗告人每年薪資所得36萬元,然該600萬元需負擔每月2萬元之房貸、抗告人父母親未來退休生活之退休金、未成年子女乙○○之扶養費,實有寅吃卯糧之虞。衡酌111年度臺灣地區臺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1,704元作為抗告人父母親及抗告人本人3人未來每月之花費,合計約65,112元,而未成年子女乙○○每月之扶養費,以相對人資力較為優渥為基礎,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3,抗告人負擔剩餘5分之2,約為8,682元,再加上每月須負擔之房貸2萬元,共計每月開銷需達93,974元,單以抗告人每月3萬餘元之薪資,加上其父親賣房之報酬,於8年後將顯不足以負擔整家人之生活,此觀8年後,抗告人薪資總收入為288萬元,加上其父賣房所獲600萬元,共計為888萬,然8年後抗告人一家人之基本開銷將來到約莫900萬甚明。遑論,未成年子女乙○○未來甚有補習費、保險費、學費等額外支出,抗告人之父母因高齡自有醫療需求之可能,調查報告僅以抗告人父親有賣房意願,率認抗告人在經濟能力部分有足夠能力負擔未成年子女乙○○之成長需求,實有可議。另抗告人及其母親之所以能成為未成年子女乙○○的主要照顧者,係因強行更換原兩造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之門鎖,將相對人趕出家中,鳩占鵲巢,又抗告人之母親則係因不堪與抗告人之父親不斷發生齟齬,方搬遷與兩造同住,執此抗告人及其母親當然爾能成為未成年子女乙○○現實上的主要照顧者。雖調查報告以「相對人攜相對人父親返家整理東西,該對在臥房照顧乙○○的抗告人母親提問照顧意願,並似有暗示抗告人母親照顧不周,抗告人下班返家見抗告人母親難過哭泣,得知事情發生經過才換鎖保護家人」云云,然此情顯不符合常理,實不可採。是相對人偕同其父返家整理東西,然相對人及其父親既非外人,亦非從未謀面之陌生人,何來保護家人之說?再者,該房屋之頭期款、貸款均為相對人在繳納,相對人亦為房屋之共有人,豈能未經伊同意說換鎖就換鎖,此情已能顯見抗告人有妨礙相對人行使親權之情事。實則,自換鎖之後,相對人當然無法繼續照顧未成年子女乙○○,又酌定親權訴訟曠日廢時,抗告人與其母親占盡近水樓臺之便,自相對人被趕出家門後訴訟迄今已長達2年,渠等當可以主要照顧者自居,在調查報告中佔據優勢。況相對人數次想連絡抗告人,以求能見到未成年子女乙○○一面,然抗告人均消極以對,對相對人之訊息不聞不問。使相對人長達264天無法見到未成年子女乙○○。然此些抗告人妨礙相對人行使親權之情事,均未見調查報告有所調查,是懇請鈞院審酌抗告人之所以能成為本案之主要照顧者,係因以不正方法,將相對人逐出家門,方得以成為目前未成年子女乙○○的主要照顧者,故倘若允許以此種不正方式作為照顧繼續性原則的基礎,那未來涉及相關酌定親權訴訟,豈非鼓勵兩造於裁定未確定時,先行取得未成年子女的占有權,就可有照顧繼續性原則的適用?然後在調查報告佔盡大半優勢。回歸本案,那是否相對人在被趕出家門時,就應該將未成年子女也一同帶走,俾取得繼續照顧者的優勢?是上開等情,足認調查報告之結論,殊值商榷。又調查報告未考量到抗告人會將未成年子女之私密處照片作為呈堂證供等實為不妥之行為,逕以幼兒從母原則,斷定未成年子女由抗告人照顧較符未成年子女之利益,難謂周延。且調查報告就抗告人各種足以影響未成年子女之人格健全發展等行為,均隻字未提,從抗告人會不斷將未成年子女乙○○牽扯進此場爭訟中,足資佐證相對人在自我約束能力、行事及道德準則顯屬堪慮,是否得做為未成年子女之模範,誠堪質疑,且以上開照片作為訴訟上使用,也無法通過比例原則必要性之檢驗,對未成年子女乙○○隱私權之侵害至為重大。再者,抗告人利用未成年子女乙○○之分離焦慮,刻意利用未成年子女錄製不利相對人之影片,亦可佐證抗告人為求訴訟上之勝利,不考慮未成年子女之感受,只求激化伊對相對人之對立。從而,以此觀之,抗告人日常之言行舉止、生活習慣、價值觀亦皆為未成年子女乙○○學習之榜樣。如此為求勝利不擇手段之價值觀,是否真有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實有待商榷。
(八)反聲請部分:本件原審裁定以未提出反聲請為由,且本於家庭自治原則,將本件會面交往方式待留兩造協議。惟就目前現行狀況,兩造長期分居,缺乏互動與交流,尚難就未成年子女乙○○之會面交往方式討論出良好共識,如此未有明確之會面交往方式,未來恐為此更生齟齬、衝突,對未成年子女乙○○難謂有符合最佳利益。為此,爰反聲請抗告人與未成年子女乙○○為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等語。
(九)為此聲明:⒈抗告駁回。
⒉抗告人得依家事答辯暨反請求聲請狀附表所示時間、方法及應遵守之規則,與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乙○○會面交往。
四、經查:
(一)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又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⒈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⒉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⒊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⒋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⒌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⒍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⒎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105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⒈本件兩造原為夫妻關係,並育有未成年子女乙○○(000年0
月00日生),嗣雙方於112年6月26日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家調字第294號及112年度司家調字第319號調解離婚,有戶籍資料及上開調解筆錄附卷可考,且為雙方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⒉本件經原審囑託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派員訪視
所得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略以:「綜合評估⒈親權能力評估:兩造過往均有參與未成年人生活照護經驗,可具基本嬰幼兒照護知識與技巧,惟就兩造整體照護資源,相對人經濟能力、支持系統相對穩固,可穩定提供本身及應付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教育所需無虞,評估相對人外部照護資源相對充裕、優勢。⒉親職時間評估:兩造皆願承擔養育之責,對於未成年人之個性、作息上有一定程度之瞭解,…依兩造的工作時間、型態與協力資源投入,相對人整體所能投入之親職時間應可優於抗告人。⒊照護環境評估:抗告人現住所雖為抗告人名下所有,但因抗告人無力獨自負擔高額房貸,該住所恐面臨出售情境,抗告人居住環境恐有變動疑慮,抗告人未來有變動照護環境之規劃與安排,但尚欠缺具體住所安排作為;相對人所提供之照護環境及安全條件可因應未成年人居住需求予以調整、安排,尚為妥善及符合未成年人生活所需,評估居住環境無不利未成年人成長之處。⒋親權意願評估:抗告人雖有履行親職意願,惟因抗告人自身經濟能力、協力照護資源能否支持其長期獨立照護未成年人仍有疑慮,對爭取擔任未成年人主要照顧者與單獨親權之態度猶豫;相對人主張其經濟能力、家庭照護資源相對穩健,更能提供未成年人妥善生活照護環境與品質,相對人有積極意願爭取擔任未成年人主要照顧者與單獨行使親權,整體而言,相對人履行親職態度更具積極熱忱。⒌教育規劃評估:抗告人有收入來源可維持家庭經濟,能滿足未成年子女之教育需求且願負擔扶養責任,然因抗告人自身照護資源不足恐影響其未來照護安排有所變動,抗告人對於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方面無具體藍圖;相對人對未成年人未來照護安排能以未成年人需求為立基考量予以準備,照護與教育安排能符合未成年人需求,相對人照護與教育規劃周全並具備可行性。」、「建議由相對人單獨行使親權。…兩造過往分工照護情形均係由抗告人主導未成年人照顧與教育安排,相對人輔助照護,惟就兩造分居期間對未成年人生活資訊均缺乏雙向溝通、交流,彼此未能有效合作處理未成年子女照護事宜,兩造確有不利共同行使親權之風險,經社工實地了解,相對人經濟能力、支持系統、照顧計畫安排等方面較抗告人具備照護資源優勢,相對人整體照護資源與條件較能提供未成年人穩定之生活照護環境,建議宜由照護資源穩健之相對人擔任未成年人之親權人與主要照顧者。」等情,有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出具之訪視報告1份在卷可按。
⒊再者,經本審命本院家事調查官調查結果認「查兩造之工
作、經濟能力及親職時間、支持資源綜合評估,兩造各自要負擔照顧1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均屬無虞。就過往照顧史部分,兩造均稱過往己方為主要照顧者,他方就未成年子女照顧事宜參與程度較低,且他方照顧未成年子女情形不佳,兩造均擔憂遭他造藉故指責,均極欲避免未成年子女乙○○身上出現蚊蟲叮咬、擦傷撞傷或輕症感冒等嬰幼童受照顧時有可能出現之一般情況。然依調查所獲資料顯示,未成年子女乙○○自幼受照顧情形並無不佳,兩造均係各自以各自能力提供未成年子女乙○○需要之照護,兩造均無照顧不當之情事。就支持系統部分,抗告人父母於原審審理期間曾有不睦情形,然兩造商討婚事及照顧前期,抗告人父母均願提供各項資源,包含經濟或照顧支持,於調查中亦共同協助照顧未成年子女。相對人父母於兩造結婚及未成年子女出生前後,似因不滿兩造婚姻及購置住所決定,於未成年子女乙○○出生後未曾見面或協助照顧,至未成年子女年滿周歲後才開始累積互動經驗,於調查中均表示有積極協助照顧意願,願協助相對人爭取擔任主要照顧者。綜合評估兩造之支持系統均屬穩固,均能成為兩造照顧未成年子女乙○○之後援。而依實地訪視觀察,未成年子女乙○○與相對人母親及姐姐互動輕鬆自然,與抗告人父親及母親則有較深情感依附。兩造於調查中均提出未成年子女乙○○因故拒絕他造擁抱或口語表達拒絕他造之影片,抗告人稱係欲證明未成年子女乙○○與其依附關係更為緊密,相對人則稱係為證明抗告人讓未成年子女乙○○恐懼害怕等語,又兩造均稱未成年子女乙○○過往較無法與抗告人分離,抗告人欲離開未成年子女乙○○視線時,未成年子女乙○○較易感到分離焦慮。而依實地訪視觀察,未成年子女乙○○與兩造互動均無明顯不佳,未成年子女乙○○均無抗拒與兩造互動之情事,兩造均能描述未成年子女乙○○受照顧細節及性格喜好。綜上,審酌兩造各自之工作及親職時間、經濟狀況、支持系統、子女照顧史及照顧資源評估,兩造均可勝任一名未成年人照顧之責。惟兩造過往就友善父母原則之體現,均有可為未成年子女乙○○更為提升之空間。
兩造就育兒各項瑣事毫無共識,唯一共識僅有不願與他方共同行使親權。是考量本件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僅為年齡未滿3歲之嬰幼兒,且無法忽視抗告人自其出生即朝夕相處之事實,未成年子女乙○○對於與抗告人分開易產生分離焦慮,實地訪視觀察未成年子女乙○○對母系親族之互動更為親密自然。按照顧之繼續性並非僅指照顧住所之延續,心理學之研究顯示,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因而造成其過度的精神上負擔。為使子女健全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續性為必要,故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以來的照護狀況,是考量未成年子女心理上之親子情感聯繫,依幼兒從母原則及照顧之繼續性原則,認為本件親權人由抗告人單獨任之,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乙○○最佳利益。」等情,有本院家事調查報告在卷可參。
⒋綜觀上開報告,除原審訪視報告認相對人經濟能力、支持
系統及照顧計畫安排等方面較抗告人為佳外,其餘兩造在主、客觀條件上,均可提供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適當之照護環境。本院審酌兩造對如何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方式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甚至產生諸多爭端,且雙方並均請求本院裁定由己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是以在客觀上,已難認兩造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在和諧之情形下共同為之,縱強命共同為之,兩造恐極易再生衝突,對未成年子女而言,由其目睹親生父母激烈爭執,對其身心之發展,當非符合其最佳利益,故自有以裁定予以酌定由兩造之一方單獨任未成年人親權人之必要。稽之法院依法為兒童酌定或改定適當之親權人之時,應考慮兒童最佳利益,而雖父母所能提供之物質環境外需予以斟酌,惟父母離婚時雖會使未成年子女與父母間原有之親權關係發生變動,然因養育費用負擔乃為親權之本質,不能因父母一造未任親權而免除,因此法院以裁判形成新的親權關係時,未任親權人之一方仍有負擔任親權人一方之養育及監護未成年子女費用之義務,是在父母一方經濟條件不如他方之時,仍可透過具經濟優勢之他方支應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方式,以彌補此一物質條件處於劣勢之處,故法院審酌父母離婚後應由何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更應審酌任親權人之智識程度、職業、人格品性、將來環境、監護能力、親子關係及以往照顧兒童之態度等一切有關狀況,通盤予以考量,以符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以促進兒童福利之目的。考量未成年人乙○○目前僅2歲餘,正值最須保護、教育時期,依兒童教育理論中之年幼隨母之原則,由母負責監護,自對未成年子女人格形成較為有利,且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為女性,母親亦可成為其性別認同之模仿對象,且較能提供未成年人於未來於青春期時可能面臨之生理變化等問題之協助功能;再者,由未成年人乙○○出生後兩造對家務之分工,主要由抗告人照顧未成年人乙○○,且未成年人乙○○在抗告人擔任主要照顧者之情況下,亦無照顧不週之情,故縱使原審訪視認抗告人在支持系統及照顧計畫安排不如相對人,然由本院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可知,此係因抗告人父母於原審社工人員訪視時發生爭執所致,而目前抗告人父母均有意願並已實際提供抗告人相關支援,抗告人支持系統業已健全,對照顧未成年人乙○○規劃亦已明確,故本院綜參上情,認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由抗告人單獨任之,始符合未成年子女乙○○之最佳利益。
(二)再按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抗告人請求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相對人給付兩造子女扶養費,自屬有據。又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4條第1款、第1116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婚姻關係,縱因離婚而使一方之親權處於一時之停止狀態,但對於父母子女間之直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之扶養費用均應分擔;次按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9條亦定有明文。經審酌兩造資力,抗告人於111年度有65,352元之報稅所得,最近一年度有2,601,270元之稅務認定財產價值,學歷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幼兒園工作,月收入約28,000元;相對人於111年度之報稅所得分別有1,578,575元,最近一年度有2,591,270元之稅務認定財產價值,學歷大學畢業,目前職業為助理工程師,每月平均薪資為62,190元,有本院調取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再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所做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調查所示最近一年度即111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為21,704元,併斟酌前開抗告人與相對人之經濟能力、工作能力與財產,以及抗告人照顧子女之心力付出,本院認為關於未成年人乙○○每月所需之扶養費數額以18,000元計算為妥適,而抗告人與相對人並應以1比2之比例分擔未成年子女乙○○之扶養費用,是相對人每月應負擔未成年子女乙○○之扶養費應為12,000元(計算式:18,000÷3×2=12,000)。再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第100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關於扶養費之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本院審以扶養費乃維持受扶養權利人生活所需之費用,其費用之需求係陸續發生,故應以分期給付為原則,為此爰酌定相對人應自未成年子女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確定由抗告人單獨任之之翌日起,按月分擔未成年人乙○○每月12,000元之扶養費至未成年人乙○○成年之前一日止,並於每月10日前交付抗告人代為管理支用,如不足一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且為確保受未成年人乙○○扶養之權利,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就扶養費之給付部分,併諭知如相對人遲誤一期履行,其後1年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而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另按夫妻離婚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民法第1055條第5項定有明文。本院衡酌兩造互指對方不是,難以就未任親權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達成共識,為此,爰裁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至相對人雖反聲請抗告人得與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乙○○會面交往,然本院既已裁定由抗告人任親權人,則抗告人即非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故相對人此部分反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審依社工人員訪視報告結論,未及審酌因抗告人父母已有意願且已實際提供抗告人相關支持,並斟酌子幼隨母、同性及繼續性等親權酌定原則,而認因相對人於親權能力、親職時間、照護環境、親權意願、教育規劃均明顯優於抗告人,裁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相對人單獨任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未成年子女乙○○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相對人任之不當,非無理由,且關於原審駁回抗告人聲請法院依職權酌定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乙○○會面交往之方式、期間及相對人應分擔之未成年子女乙○○扶養費部分,亦屬無從維持,爰由本院予以廢棄,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至第4項所示。而相對人於本審所提出之反聲請,既屬無據,應予駁回,爰由本院裁定如主文第5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裁定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七、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許嘉容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附表:
相對人即反聲請人丙○○(下稱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乙○○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及應遵守之規則:
一、於未成年人乙○○滿十三歲以前:
(一)相對人得於每月份第一、三週週六上午九時起至未成年子女乙○○所在地點探視未成年子女乙○○,並得偕同未成年子女乙○○外出、同遊,並於翌日(星期日)下午五時三十分以前將未成年子女乙○○送回上述住處。若欲探視當日上午相對人於九時三十分前仍未到達抗告人即反聲請相對人甲○○(下稱抗告人)及未成年子女住所,則取消當次之探視,抗告人及未成年子女均無須等候。
(二)期間如遇學校寒暑假期間(學齡前依未成年人所在地教育局處所公布之小學寒暑假期間),寒假得接回同宿五日,暑假期間則可接回同宿二十日(不包括前項之相處時間在內)。並可分割為數次或連續為之。其接回同住之時間由兩造協議,如協議不成,則定於寒、暑假開始後第一個星期六起連續計算之五日及二十日,期間如遇前項之探視時間,其送回之日期應予併計後延後。
(三)探視前相對人應於二日前通知抗告人,抗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無故拒絕。
二、未成年人乙○○滿十三歲後:兩造均應尊重未成年人乙○○個人之意願,由未成年人乙○○自主決定與相對人會面之時間及方式。
三、方法:
(一)相對人得與子女乙○○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二)相對人若無法於探視時間前往抗告人家中接回未成年人,得委由相對人委託之親屬前往抗告人家中接回子女。但相對人應於行使探視權前二日通知抗告人,抗告人不得無故拒絕。
(三)未成年人乙○○之住處如有變更,抗告人應隨時通知相對人。
(四)抗告人或其家人應於相對人探視未成年人時,交付之健保卡予相對人,相對人送回未成年人時,應交還健保卡予抗告人。
四、應遵守規則:
(一)兩造均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均不得對乙○○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如於會面交往中乙○○患病或遭遇事故,而抗告人無法就近照料時,行使探視權之相對人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即其於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乙○○之保護教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