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號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 顏滋儀代 理 人 林靜如律師複 代 理人 劉嘉凱律師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 蔡誌陽代 理 人 洪條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2頁第25行中關於「聲請人或其家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或其家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之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日期: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