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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淑妃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瑞南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4,062元(如附表所示),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6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琪恩附表編號 標 的 公告現值/課稅現值 1 臺南市○區○○段0地號土地 5,078,862元 2 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房屋 154,600元 3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房屋 140,600元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