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18年(民國107年)3月9日所為(2017)滬0106民初41332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以判決宣告離婚,足生消滅婚姻關係之效力,故離婚之訴為形成之訴,法院為離婚之判決,為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前,形成力尚未發生,至判決確定時即生形成力,對第三人亦有效力。故大陸地區作成之確定離婚判決,除該確定裁判之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為該確定裁判形成力所及之利害關係人,應認亦得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嗣因婚姻發生破綻,業經大陸地區上海市○○區○○○○○○0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3)南核字第49282號驗證屬實。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請鈞院裁定認可。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臺灣地區人民,相對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兩造於民國107年3月9日經上海市○○區○○○○○○0000○○0000○○00000號判決准聲請人與相對人離婚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之上海市○○區○○○○○○0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影本、上海市黃浦公證處(2024)滬黃證台字第54號公證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該基金會
(113)南核字第49282號證明在卷足憑,則該判決書自堪信為真正。查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又其判決內容略以:「本院認為,原告乙○、被告甲○○係自由戀愛、自主結婚,婚後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來雙方為生活瑣事產生矛盾,長期兩地分居,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現原告乙○起訴求與被告甲○○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關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問題,因被告甲○○未到庭,本院無法核查相關財產情況,故本案中不作處理,雙方可依法另行解決。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為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抗辯的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准許原告乙○與被告甲○○離婚。」等語,核其判決離婚所舉事由,亦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堪認該判決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