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14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即乙○○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13年8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遲至113年9月4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之本院收狀章可憑,已逾上訴期間,則揆諸首揭條文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