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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婚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149號抗 告 人 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3年9月6日本院所為113年度婚字第1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裁判日期:202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