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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婚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83號反請求原告即 被 告 A03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複 代理人 吳祖寧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即原告A02間請求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反請求原告於本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反請求離婚、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及扶養費,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離婚部分第一審反請求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及扶養費部分反請求裁判費1,000元,合計4,000元。茲依家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