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小上字第59號上 訴 人 石思碧被 上 訴人 邱明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6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兩造簽立之租賃契約自民國112年5月1日至113年4月30日止,但被上訴人於112年10月28日告知家裡有事,只能租到112年12月30日,但其實是找到房租更便宜的房子,而上訴人在簽約及被上訴人通知要終止租約時,均有告知被上訴人租不到1年是不退押金的,被上訴人也回說「我知道」,被上訴人退租時也無索討押金,現在卻向上訴人請求返還押金,請求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並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係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所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於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而上訴不合法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不得提起上訴,且上訴理由依法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始符合上訴程式。惟核其上訴理由,乃係表明上訴人未退還押金給被上訴人之緣由,並未具體指明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亦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或內容,實難認上訴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前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小額訴訟之上訴,既經駁回,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自應由上訴人負擔。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上訴裁判費用1,500元,揆諸前開規定,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王參和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