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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建簡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鄭芸蓉訴訟代理人 林少尹律師被 上 訴人 許文耀即承炫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葉進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3月27日宣判,茲因兩造陳稱有意願調解,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劉佳龍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