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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0號上 訴 人被 告 梁雅雲即安順工程行(獨資商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8月7日113年度建字第10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80,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6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