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09號上 訴 人 林志鴻即禾協水電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蒼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28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