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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11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建字第113號原 告 包宣順即宣順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林宏政律師被 告 兆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少軒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9,214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9,21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兩造於民國113年1月24日簽訂「喜樹四戶泥作工程合約」(

下稱系爭契約),由原告承攬被告之喜樹四戶住宅(下稱系爭房屋)新建泥作工程(下稱系爭泥作工程),承攬總價約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含稅),被告於113年9月前已給付原告工程款1,799,940元,尚餘最後一期工程款600,060元未給付。被告另外請求原告派工施作「圍牆工程」、「收料」、「廁所壁磚水電打除修補」及「頂樓水塔埋洩水口」之工程(下合稱系爭圍牆等工程),兩造合意以點工計算,承攬報酬為53,025元(含稅)。原告於113年9月25日向被告請求給付上開工程款,被告依約應於次月10日即113年10月10日前付款,然經原告多次請求並發函催告給付,被告仍藉故拒不付款。

㈡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約定系爭泥作工程保留款為總工程款之

百分之10(即24萬元、下稱系爭保留款),經被告驗收合格後退還總工程款百分之5,剩餘百分之5則保留一年。原告業已完成系爭泥作工程,並依被告之要求修補瑕疵完畢,惟被告仍藉故刁難,對系爭泥作工程故意不為驗收合格,依民法第101條之規定,應視為條件已成就,即已驗收合格,被告自應給付原告系爭保留款之一半即12萬元(即總工程款之百分之5),故被告現應給付系爭泥作工程之工程款為480,060元【計算式:2,400,000元-1,799,940元-保留款120,000元=480,060元,至於剩餘12萬元之保留款,被告於保留一年後,應返還原告】。另系爭圍牆等工程,原告業已依約施作完畢,被告亦應給付約定點工計算之承攬報酬53,025元。

㈢系爭泥作工程之一樓室內地坪部分,原告業已完工,並依被告

之要求,完成瑕疵之修補,然被告所交付供原告為一樓室內地坪瑕疵修補之磁磚,與原施工之磁磚竟有色差,然此係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依系爭契約約定,原告就地坪地磚部分僅負責施工,磁磚由被告提供),實與原告無涉。被告竟以如不將一樓室內地坪全部打除重作,則不給付工程款之方式,來刁難原告,原告迫於無奈,只能先出資購買一樓室內地坪重新施作之磁磚,將一樓室內地坪全部打除重做。原告重新施作一樓室內地坪之工程費用,包括黒砂、磁磚及包砂、水泥、打工及粗工、磁磚黏著劑及填縫劑、重新鋪設磁磚之施工工資,工料共計269,419元。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受有將系爭泥作工程之一樓室內地坪全部打除重做之損害269,419元,被告自應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該所受利益269,419元予原告。

㈣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系爭泥作工程之工程款480,060元、系

爭圍牆等工程承攬報酬53,025元、不當得利所受利益269,419元,共計802,504元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802,5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施作之系爭泥作工程地坪磁磚,每戶均有嚴重之填縫不

全、缺角、空心、不平整之情況,尤其一樓瑕疵最嚴重。系爭房屋一樓室內地坪係採用訴外人百錩建材有限公司(下稱百錩公司)生產之88002晶英白80x80拋光石英磚(下稱系爭石英磚),預計鋪設100箱(備註:3片地磚裝1箱)即共300片系爭石英磚,除300片外,被告依工程慣例多進貨百分之5即5箱共15片系爭石英磚備用,原告完成之系爭泥作工程因有前開瑕疵問題無法通過驗收,預計一樓室內地坪需更換之磁磚竟高達近30箱即90片,供貨商百錩公司之系爭石英磚庫存量不足,其他型號比對後有色差,原告稱要找其他品牌地磚代替,但原告亦找不到同色同尺寸之石英磚,最後原告將一樓室內地坪磁磚全部打除重作,經被告複驗驗收通過,原告前開為修補瑕疵,重新施作一樓室內地坪磁磚所支出之工資及材料費用269,419元,乃原告為履行承攬工作之修補義務,依民法第493條第2項規定,應由原告負擔,被告並未受有不當得利。

㈡原告施作之系爭房屋一樓車庫及二、三樓室內地坪磁磚亦多

有空心、填縫不全、缺角、不平整等狀況,尚未經被告驗收合格,被告接到原告113年11月12日存證信函後,以113年11月27日台南地方法院郵局000000號存證信函通知原告於函到7日內進場修補上開地坪磁磚瑕疵,但原告卻於113年12月5日回函否認有瑕疵,被告只好委請家昕科技驗屋公司進行房屋檢驗並出具報告,系爭房屋一樓車庫及二、三樓室內地坪磁磚確有上開瑕疵未經修補完成,就修補瑕疵所需費用應予扣減134,061元(含稅)。

㈢系爭圍牆等工程報酬部分,兩造雖約定點工計算,但原告計

價人數有誤,亦無約定收料部分給付12,000元報酬之情事,經被告依工地現場實際出工人數計算,金額應為31,500元(未稅),而非原告主張之53,025元。

㈣原告在修補一樓地坪打除拋光石英磚過程造成牆面污損及破

損地磚廢料,致原告支出4戶補漆費用12,000元及三車次清運打除地磚費用18,000元,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被告前開損害費用應由原告賠償。另系爭契約原約定1樓門前牌樓裝修採抿石子、屋頂露台地坪鋪設30x30地磚,前者改為乾掛石材,後者則改成放置空心磚,依系爭契約第5條工程變更規定應進行減價。原告就1樓門前牌樓未施工應扣減金額為24,614元【計算式:9,63坪x(1,256元+1,300元)=24,614元】;屋頂露台地坪未施工應扣減金額為78,000元【計算式:13坪XI,500元x4戶=78,000元】,合計追減102,614元。另依系爭泥作工程設計圖,車庫前有設計一段水泥斜坡用以銜接道路,若未施作將使車庫與道路產生高低落差,是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1、2款規定,不論依圖說或是營造工程規範慣例,車庫斜坡均屬原告泥作施工應為之施工項目,原告原定於113年9月2日派工施作,延至113年9月14日竟要被告自行處理,被告因而自行派工並墊付應由原告負擔之車庫斜坡施工費用27,000元。上開金額均主張與原告請求之工程款抵銷等語為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兩造於113年1月24日簽訂系爭契約,由原告承攬施作被告之

系爭泥作工程,包含內外牆打底、砌磚、吊線、吊料、室內外地磚、廁所壁磚、外牆抿石子、外牆貼磚,承攬報酬為240萬元(含稅),被告已給付原告179萬9940元(含稅)。

㈡被告另外請求原告派工施作系爭圍牆等工程,約定承攬報酬

按點工計算,大工1人每日3,000元(未稅)、小工1人每日2,500元(未稅)。

㈢原告業已完成系爭泥作工程、系爭圍牆等工程。

㈣原告重新施作系爭泥作工程一樓室內(不含車庫)地坪地磚共支出材料及工資269,419元。

㈤兩造合意系爭泥作工程不需施作系爭房屋1樓門前牌樓抿石子、屋頂露台地坪地磚。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泥作工程款480,060元,有無理由?

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兩造於113年1月24日簽訂系爭契約,由原告承攬施作系爭泥作工程,包含內外牆打底、砌磚、吊線、吊料、室內外地磚、廁所壁磚、外牆抿石子、外牆貼磚,承攬報酬約定為240萬元(含稅),被告已給付原告179萬9940元(含稅),系爭泥作工程業已完工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主張扣除總工程款百分之5作為驗收合格後保留款外,被告應給付原告工程尾款480,060元。經查,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約定,最後一期請款將保留總工程款百分之10,俟工程竣工,經甲方(即被告)派員驗收合格後,將退還百分之5,剩餘百分之5則保留一年等語,兩造因系爭房屋地坪磁磚施工瑕疵互相爭執,雖未能完成驗收合格,然被告抗辯關於瑕疵修補部分願以減價計算(減價金額詳後述),則依系爭契約約定,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系爭泥作工程尾款應為480,060元【計算式:2,400,000元-1,799,940元-保留款120,000元=480,060元】。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圍牆等工程承攬報酬53,025元(含稅)

,有無理由?原告委託被告施作系爭圍牆等工程,並約定以點工計算報酬,被告業已完成該工程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主張系爭圍牆等工程雖約定按點工(大工1人每日3,000元未稅、小工1人每日2,500元未稅)計算報酬,因被告並未提供施工工具,依工程慣例,由承攬人自備工具前往施作,就施工工具之耗損,每日應加計1位小工的費用,另被告工地主任答應原告工班收料部分之報酬為12,000元,故系爭圍牆等工程之承攬報酬應為53,025元(含稅)(見本院卷一第29頁)等情,經被告否認有該工程慣例存在,並稱被告工地主任亦未承諾收料部分工資為12,000元,就該部分有利原告之事實,未經原告舉證證明,則系爭圍牆等工程之報酬應按被告主張實際出工人數計算(見本院卷第99頁),承攬報酬應為31,500元(未稅、含稅則為33,075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系爭圍牆等工程之承攬報酬為33,075元(含稅)。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重新施作一樓地坪室內地磚之不當得利269

,419元,有無理由?原告主張兩造因一樓室內地坪地磚瑕疵發生爭執,被告竟以如不將一樓室內地坪全部打除重作,則不給付工程款之方式要求原告,且因被告供貨商百錩公司庫存之系爭石英磚數量不足,原告因而先出資購買一樓室內地坪重新施作之磁磚,並將一樓室內地坪全部打除重做等情,經查,系爭契約雖約定關於地坪地磚係由被告提供材料,原告僅負責施工,然關於系爭房屋地坪地磚施工發生瑕疵部分,其修補之費用(連工帶料)本應由原告負責,又原告為求早日取得工程款,因而同意將系爭一樓室內地坪地磚全部打除重作,並自行購買磁磚施作,此係原告為履行瑕疵修補義務所為之給付,被告並無不當得利,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重新施作一樓室內地坪地磚支付之材料及工資費用269,419元,應屬無據。㈣被告抗辯系爭房屋一樓車庫及二、三樓室內地坪(含梯間)地

磚有瑕疵,依民法第493條第2項規定原告應負擔修補瑕疵費用134,061元,是否有據?原告否認系爭房屋一樓車庫及二、三樓室內地坪(含梯間)地磚鋪設有瑕疵,經本院委託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下稱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系爭房屋之一樓車庫地板磁磚有4處空心、5處填縫不實之瑕疵情形,空心處應當鑿除重鋪以修補,修補瑕疵費用為3,736元(含稅)。一樓車庫地磚填縫不實處及重鋪之抹縫以全案合併處理;系爭房屋之二、三樓前後臥室及連接前後臥室之梯間地板磁磚無空心瑕疵。二、三樓室內地磚填縫不實(含毛邊及重鋪之抹縫)瑕疵全案合併修補,其工料費用為14,000元(含稅)。二、三樓室內地磚25處不平整之瑕疵,應鑿除重鋪修補之,其工料費用(含全案清理及清運)為116,325元(含稅)。故系爭房屋一樓車庫及二、三樓室內地坪(含梯間)地磚之瑕疵修補費用共為134,061元(含稅)【計算式:3,736元+14,000+116,325元=134,061元】。

㈤被告抗辯因原告修補一樓室內地磚造成牆面污損及破損地磚

廢料,被告因此支出補漆費用12,000元、清運打除地磚費用18,000元,原告應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賠償被告,是否有據?經查,原告既同意重新施作系爭房屋一樓室內地坪磁磚,又於施作過程中造成牆面污損及破損地磚廢料,其補漆及清運之費用即應由原告負擔,被告抗辯原告應賠償其支出補漆費用12,000元、清運打除地磚費用18,000元,應為可採。

㈥被告抗辯原告未施作系爭房屋1樓門前牌樓抿石子、屋頂露台

地坪地磚及車庫斜坡應分別扣減工程款24,614元、78,000元、27,000元,是否有據?⒈系爭泥作工程經兩造合意變更為不需施作系爭房屋1樓門前牌

樓抿石子及屋頂露台地坪地磚,兩造對於應扣減之工程款金額有所爭執,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應扣減之合理工程款合計為89,860元(含稅),此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依據兩造所提供相關資料至現場勘驗後為專業判斷,應為可採。

⒉被告復抗辯系爭泥作工程設計圖,車庫前有設計一段水泥斜

坡用以銜接道路,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1、2款規定,不論依圖說或是營造工程規範慣例,車庫斜坡均屬原告承攬泥作工程之一部分云云,為原告否認。經查,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系爭泥作工程施作項目:內外牆打底、砌磚、吊線、吊料、室內外地磚、廁所壁磚、外牆抿石子、外牆貼磚,並未包含一樓車庫前斜坡,被告雖抗辯依系爭房屋設計圖說(見本院卷第171頁),系爭泥作工程應包含車庫前斜坡之施作云云,惟觀諸系爭房屋設計圖,其上並未說明車庫前有設計一段水泥斜坡,且系爭契約既未將車庫前斜坡列為原告應施作之工項,原告主張一樓車庫前斜坡不在其應施工之範圍,應為可採,被告抗辯應扣除其代墊之施工費用27,000元,應屬無據。㈦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工程款應為259,214元【480,060元+

33,075元-134,061元-12,000元-18,000元-89,860元=259,214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259,214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因判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因訴已駁回,而失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