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35號原 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洪國華律師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嘉恆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