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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7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建字第75號原 告 吳俊傑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被 告 吳崇正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曾偲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原告①原起訴請求被告支付未付工程款項新臺幣(下同)194萬7909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②嗣具狀陳報未支付工程費用誤算,而減縮請求金額為95萬5873元與遲延利息。(民國113 年10月14日陳報狀〈日期下以「00.00.00」格式〉,該陳報狀就支出單據雖記載編號1-97,惟因編號有漏編18,故實際僅96)。③其後於113.10.23再具狀陳報漏載工程費56萬3000元,並聲明更正請求金額為151 萬8873元與遲延利息。原告上開所為之請求與聲明變更,查係基於本件工程對被告請求款項之同一基礎事實而依其所得提出之憑證所為之請求金金額之變更,依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3 款規定(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自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㈠本件承攬過程⒈兩造於109.03 口頭約定,由原告負責被告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住宅新建工程之施作及管理(下稱【本件住宅工程】),約定:工程費用採實作實算方式給付、並給付工程管理費30萬元。

⒉本件住宅工程已於111.09.14取得使用執照(建築執照進程參

見附表一),原告共支出工程費用共771 萬8873元,有各支出單據可證(參見附表二編號1-101 ,支出單據,付款期間

109.03.25-111.06.03 ),而被告僅給付650 萬元(短少121萬8873元),且未支付約定之工程管理費30萬元(以上共計151萬8873元)。

㈡對被告答辯之陳述⒈被告雖於委任律師後,辯稱本件住宅工程係約定以總價500-6

00 萬元為上限之「總價承攬契約」,惟被告委任律師前自陳本件住宅工程係「成本報酬契約」,而本件兩造並未訂定書面、亦無總價上限合意,原告各次請款均逐項報明剩餘工程項目(水電、玻璃、門、土水等),被告亦參與討論,有兩造LINE對話可佐證,是本件住宅工程係以實報實銷方式進行。被告雖提出附表有關總價500-600 萬元之LINE對話,惟該對話僅係工程進行中討論,並非契約價格上限約定。

⒉被告雖提出兩造LINE對話(111.03.29 )辯稱原告有捨棄工

程管理費,惟該當時係因本件住宅工程超支過鉅,原告基於師生情誼(註:被告為土木建築系所教師、原告係其學生)所為之附帶條件表示,並非無條件免除債務。

⒊被告指訴之工程瑕疵(屋頂防水不足、牆面不平行、因放樣

與施工錯誤導致須變更設計)等,與事實不符,且未經被告證明,自無可採。

㈢爰依本件住宅工程之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支付未付之工

程款及管理費與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茲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1 萬8873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答辯:被告以下列理由,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㈠兩造就本件住宅工程,係約定以500-600 萬元為上限之總價

承攬,有附表一之兩造LINE對話內容可為佐證。原告雖主張兩造係約定實作實算方式給付並由被告支付管理費,惟原告就實作實算約定並未舉證,而兩造雖約定有管理費,惟管理費為工程實務常見之固定報酬,不影響承攬契約性質定性,是依兩造LINE對話,可證明本件住宅工程係總價承攬(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年度建字第24號民事判決)。

㈡被告就本件住宅工程已給付650 萬元,已逾兩造約定之總價承攬價格(500-600 萬元),是原告自不得向被告為請求。

另就管理費部分,原告於111.03.29 LINE對話已以工程費已經超出原預算甚多而表示不收取,是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該筆款項。

㈢原告雖主張實作實算方式給付,惟原告就附表二所提出之請

款資料,有以下瑕疵且未經原告提出詳細證明,是原告提出之請款資料,並不能採認:

⒈請款單無廠商簽名:編號1、4、11、19、22、23、24、26、3

0、37、39、40、42、52、54、59、60、63、64、70、79、9

0、96-101(共244萬1450元)。⒉無支票資料:編號3 、16、47、49、65、68、73、80、92、95(共629萬355元)。

⒊無匯款單據:編號14、17、36、43、46、57、58、76、86、8

8、91(共125萬7910元)。⒋無現金支出證明:編號31、32、38、41、48、50、51、55、5

6、61、66、67、69、71、74、75、78、81、82、84、85、8

7、89、93(共139萬1334元)。⒌嘉隆鋼鐵請款對帳單(編號77、83、94,共12萬0974元):

非本件住宅工程實際支出。

㈣原告雖稱本件住宅工程有變更設計致增加成本,惟依附表一

各次建造執照變更資料,除無建造成本增加外,各次變更均係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①第1 次變更:因地樑尺寸標示差異過大、忘記設計屋頂所致。 ②第2 次變更:因浴缸位置及尺寸錯誤所致,造價僅增加8400元。③第3 次變更:因陽台標示錯誤、放樣錯誤所致,造價減少7360元),是並無原告主張之變更設計致增加成本之事實。

㈤原告就本件住宅工程,尚有:屋頂防水不足、各牆面嚴重不

平行(傾斜度達1/20)、放樣錯誤達30公分等瑕疵,原告已先後於110.11.23、112.01.03 以LINE通知原告修補,惟原告均未修補,被告自得依民法第492、493、494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

㈥原告就本件住宅未即時揭露超支風險,至工程近完工始以週

轉問題為由請款,使被告喪失調整或終止工程機會,違反誠信原則,是就工程超出預算之風險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四、本院之判斷㈠本件兩造未簽立書面契約,雙方就契約性質為不同主張,就

本件房屋工程契約之定性,僅能依現有事證(主要為:兩造LINE對話〈以被告提出之109.06.15-111.08.07 對話翻拍畫面共1630張係為完整。原告僅提出100.12.23-111.08.09 對話〉、附表一之建築資料、附表二之原告提出單據形式)為認定。

㈡茲依卷內證據,認定如下:

⒈原告主張本件為實作實算方式給付,惟以:

⑴實作實算通常係按照雙方認可之實際施作數量與單價計算給

付,通常多係締約時僅知應完成之工程內容(契約目的),但細部項目或工程數量難以精確估算之情形。如依附表一之建築資料與附表二之被告付款期程,本件於原告申報開工前,已有建築圖說,則就施工內容與施作數量,應可事先計算確認,參照兩造LINE對話就本件房屋工程被告係事先有估定500-600 萬元價格之事實,本件是否為實作實算,客觀上已有疑義。

⑵原告雖主張實作實算,惟未提出兩造對話中曾經有實作實算

約定之相關對話為證,又其固主張有於LINE對話中有向被告告知工程進度並與被告為討論,然未依LINE對話整理出:各時期進行之工程進度、各次向被告報告或請款、其工程進度與附表二各單據支出之關係,就被告質疑之單據疑義,亦未提出補充說明與證據,是依其提出之請款資料,客觀上亦難認定實作項目與數量,則其主張實作實算,係難採認。

⒉本件房屋工程契約性質之定性⑴本件房屋工程被告係事先有估定500-600 萬元價格、原預定

另由被告給付原告30萬元之工程管理費,有兩造LINE對話內容可為認定,並為兩造所不爭執。

⑵依上開「工程成本」與「管理費」兩項約定(本件管理費約

為成本5%),形式上雖類似被告原答辯之「成本報酬契約」(即營造廠商依設計圖完成約定工程項目後,依實際支出計算成本,業主再支付固定比例或金額之外加費用作為廠商管理費與利潤),惟以,此類契約如未限制工程成本,易有廠商增加成本以獲取利益之爭議,是在採行此類契約,多需業主事前審核各項支出成本或事先預定工程成本上限。

⑶本件如依兩造LINE對話內容,被告係退休教師對其金錢支付

有支付上限之特別要求並締約時向原告告知預算上限,是本件雖於形式上有工程成本與管理費之約定,惟依其締約真意(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應認兩造係以該預估成本(500-

600 萬元)與預定給付工程管理費(30萬元)作為本件房屋工程總價金(即530-630 萬元)之合意。是本件房屋工程應定性為總價承攬之性質。

㈢本件房屋工程既應定性為總價承攬,則除有重大變更設計致

原估價基礎發生變動外,原告自不得就逾該金額之款項再對被告為請求。本件被告已支付原告650 萬元,顯已逾前述認定總價最高額(630 萬元),則原告自不得再請求被告支付款項。

㈣本件房屋工程變更設計不影響契約價金⒈另本件房屋工程雖有變更設計,惟依附表一之建築資料之各

次變更設計項目,客觀上尚難認已達重大變更設計致原估價基礎發生變動之程度,而原告就該等變更設計是否符合該條件,亦未提出說明或就附表二之單據詳細說明何部分係因變更設計致逾原預估款項外之支出金額,是本件尚難以變更設計該事實,即認被告有再給付之義務。

⒉況依附表一之建築資料,第3 次變更設計係發生在原告為竣

工申報並經建管機關為現場勘查後所發生,是被告指訴原告就本件房屋工程之施作有重大瑕疵等抗辯,形式上並非不能採認,則原告請求自屬無理。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未付之工程款與管理費,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本件為原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附表一: 日期 建築執照 建築執照內容要旨 被告付款 兩造LINE對話(就追加金額部分) 108.12.16 建造執照- 發照日 【108南工造字第5412號】 .起造人:吳崇正 設計人:黃志煌建築事務所 .領照後6個月內開工 .於開工日起依規定12個月內為期限 108.12.19 建造執照- 領照日 109.03.23 申報開工日 (規定竣工日12個月內) 109.05.19 150萬元 109.09.15 建造執照- 第1 次 變更設計 【108南工造字第5412-01號】 .發照日/領照日:109.09.15 .工程進度:基礎勘驗完成 .未變更:工程期限、面積、造價 .變更部分:柱及樑尺寸變更 斜屋頂RC改鋼骨 圖面變更共9 張 109.12.07 150萬元 110.03.23 規定竣工日 110.04.26 150萬元 110.08.10 【被證0000-0000對話】 .原告請款100萬元,告知工程款超過550萬元 110.08.13 100萬元 110.08.16 建造執照- 第2 次 變更設計 【108南工造字第5412-02號】 .發照日/領照日:110.08.16 .工程進度:一樓頂板勘驗完成 .未變更部分:工程期限 .變更部分: 總樓地板面積:269.10㎡→ 270.60㎡ 二樓頂板變更 圖面變更:共10張 容積率:51.82%→52.11% 建蔽率:35.51%→35.80% 工程造價:1,506,960元→ 1,515,360元 110.10.12 100萬元 【被證0000-0000對話】 .原告請款100萬元,告知工程款超過650萬元 被告表示已超出預算 110.11.11 申報竣工日 110.11.25 現場勘查㈠ 核發使用執照現場勘查紀錄表 (110.11.25) 110.12.10 【被證0000-0000對話】 .原告請款50萬元,被告告知已超過預算甚多 111.03.29 【被證0000-0000對話】 .原告請款,被告回復當初約定預算500-600萬元,原告未反對,表示不收管理費。 111.04.06 【被證0000-0000對話】 .原告請款,被告表示目前已付690萬元(含被告自行處理款),已超出預算90萬元 111.04.08 【被證0000-0000對話】 .原告請款,被告拒絕。 111.06.06 建造執照- 第3 次 變更設計 【108南工造字第5412-03號】 .發照日:111.06.06 領照日:111.06.08 .工程進度:二樓頂板勘驗完成 .未變更部分:工程期限 .變更部分: 總樓地板面積:270.60㎡→ 269.46㎡ 圖面變更:共3 張 容積率:52.11%→51.89% 工程造價:1,515,360元→ 1,508,000元 111.06.30 現場勘查㈡ 核發使用執照現場勘查紀錄表 (111.06.30) 111.09.13 使用執照- 核發日 【111南工使字第2674號】 .起造人:吳崇正 設計人:黃志煌建築事務所 承造人:吳俊傑/ 頂佳土木包工業 .發照日:111.09.13 領照日:111.09.14 650萬元 【兩造LINE對話內容】 【110.08.10 兩造LINE對話(被證0000-0000對話)】 原告:金額可能要請100 被告:一百萬? 原告:嗯嗯 被告:上回你跟我說那150萬後,所差不多了。但是,還是得付啊! (笑臉貼圖)明天? 原告:都可,那時付結構後差不多 被告:那你看,之前450再加這100,這樣情況如何? 原告:目前剩水電20幾、玻璃16萬多、門9萬多 被告:土水? 原告:土水目前花費45萬。我預算牆加地板可能還要40 被告:那算起來,土水給包60,可能比較划算? 原告:沒有,他沒包地板,而且是72萬 被告:喔!了解! 原告:他一坪算1萬2 被告:了! 原告:算地坪 被告:我最快明天匯過去你帳戶,感謝! 原告:所金額會超過550萬 被告:對了,台南看了嗎? 原告:我一直在壓底了。明天會去看 【110.10.12 兩造LINE對話(被證0000-0000對話)】 原告:老闆不好意思要在跟你請款 被告:請說 原告:可能要在請100 被告:(驚訝貼圖) 原告:應該會剩 被告:跟預算差距頗大了! 原告:我很努力省 被告:了! 原告:但還是要花到650 被告:了! 【110.12.10 兩造LINE對話(被證0000-0000對話)】 原告:老師要再跟你請款50萬 被告:別跟我開玩笑 原告:沒有 被告:我快瘋了 原告:我就是怕一直沒說,我也沒錢貼了。很抱歉 被告:這是擺明了把我拖下水。 我的室內實坪數68.5坪,室外虛坪15.5坪,共計84坪。如果總體以8 萬算,實在不過分。 【註:1 坪= 3.30579平方公尺。68.5坪=226.44平方公尺、15.5坪=51.23平方公尺、84坪=277.68平方公尺。以1 坪8 萬元計算,84坪共672萬元。室內實坪共548萬元】 你會害死我。 你回頭看看,你跟我說過什麼! 這就是我前不久問你的,你怎麼跟土水算工錢。 【111.03.29 兩造LINE對話(被證0000-0000對話)】 原告:老師如果沒問題這兩天可以匯嗎? 被告:問題大了!我再說一遍,你要了我的老命了! 原告:很抱歉 被告:你回想看看,你跟我說過什麼? 原告:嗯我知道 被告:前年五月,我們在高苑見面時,你跟我說,技術不是問題,錢給得快,蓋得就快。對嗎? 原告:嗯嗯 被告:當時我也跟你說,我的預算就500-600萬。對嗎? 原告:嗯沒錯 被告:後來給到550萬時,我問你這樣夠嗎?你說差不多了!再有也相差無幾。對嗎? 原告:嗯嗯。 被告:(傳送如編號1425之截圖) 原告:嗯我知道 被告:當你傳這給我,我一夜無眠。 原告:我一直不敢傳。我想說就不拿管理費了。真的對老師很抱歉。 被告:這不是抱歉的問題!這是要了我的老命! 【111.04.06 兩造LINE對話(被證0000-0000對話)】 原告:老師可以先匯40-50萬讓我先處理一些貨款嗎? 被告:俊傑,除了我會給你的650萬,再加上我自付的油漆14萬、陳英源磁磚的18.5萬、木工房間門收尾我估計可能也得6萬,總計,以一般民間造價我已支出了690萬了。這與我一開始跟你說的500-600萬,取上限600萬,已超支15%了,非常非常的離譜了! 原告:我束西都有省到,我真的不知道為何算起來還那麼高 被告:其實,今天我想問你,到底使用執照到底走得如何了? 原告:我相片啥都送進去了,我晚點問一下 被告:你還記得嗎?一路上,我不斷的在提醒你,要抓緊預算,一直以來眼見土水半做半玩,我就曾提醒你,要抓緊土水出工數和每日工作量,去年10月底我還問你土水工錢有漲價嗎?你當時還回答:沒有。 我一路的恐慌,你卻一路的告訴我有多麼樂觀,這時還要我付錢,我實在無法接受。 原告:土水部份我會在跟他們扣 被告:土水只是一部分,你不覺一路走來你並沒預先處置可能的問題和避免問題?施工速度也非常緩慢?即使到現在也還一堆問題還沒解決嗎?這些,幾乎還得我這業主推著你往前走,甚至擦屁股,或者像放樣走味,導致屋內幾乎找不到一個直角,我也只能照單全收? 這是我照一生的奇大恥辱!我是蓋這屋要安度晚年,而不是這屋一蓋,成為我的葬身之地。 你還跟我要錢,我為何一直跟你說:你這是要了我的老命。你知道為什麼嗎? 原告:不知道 被告:對一個退休老人而言,支出預算是抓得很緊的,目前已花出去的690萬元,已超出90萬,這90萬足以毀掉我後續晚年生活,而且是完全的摧毀!要不,我怎會不斷的追問你的預算控制情況。 一路上, 我一直告訴你,你不需要用一般你對你的業主方式來對我,你知這句話啥意思嗎?就是:你不需要跟跟我說一些樂觀、美麗的話來安撫我,你只需要實現你一開始的諾言,把工作做好,把進度快快推進。 可是,我一再的失望。最終,我只得自己跳下來處理房門、油漆。 原告:老師很抱歉因為我週轉有問題,所以才會 跟老師一直要錢,所以才會跟老師要一部分後面就不急了。 被告:一開始,你就跟我說,你開了個專戶,這專戶就是為蓋這屋子的專用帳戶。但,過程中,你就拿這專戶中的錢去週轉了,對嗎? 原告:沒有我是拿我的錢週轉專戶 超過650萬後,我覺得其他等蓋完,處理好使照在跟老師商量看怎麼處理超過的 因為廠商一直催所以我就先拿我戶口的錢 被告:何時可以拿到這屋子的使照? 原告:所以使照我比老師還急,有打給跑照的沒接,等晚點他回我,我問他。 【111.04.08 兩造LINE對話(被證0000-0000)】 原告:老師目前無法匯點錢給我嗎? 被告:我真的沒錢了!我連日常開銷都出問題了! 原告:嗯嗯那我先去調錢處理 被告:如果不是我兄姐共給我50萬,我早就玩完了。這就是我說的:你要了我的老命了! 原告:嗯嗯我了解了附表二: 建築執照進度 (日期右欄) 原告提出單據 被告付款 共650 萬 被告對原告單據爭執/ 兩造Line對話 日期 付款對象 付款內容 付款金額 方式 建造執照-發照 108.12.16 申報開工日 109.03.23 1 109.03.25 環保局 空污費 5,865 - 【請款單無廠商簽名】 2 109.04.20 開工代辦費 - 17,500 - - 109.05.19 累計金額 2萬3365元 150萬元 3 109.05.28 臨時電力 台電 9,450 - 【無支票資料】 4 109.06.09 朝威工程 圍籬 50,000 - 【請款單無廠商簽名】 5 109.06.15 山腳工程行 怪手 19,425 - - 6 109.06.18 林漢彰 怪手 25,000 - - 7 109.06.22 林順樹 綁鐵工 55,000 - - 8 109.06.30 金朝 混凝土 26,600 - - 9 109.07.01 仲位 鋼筋 205,379 - - 10 109.07.03 俊達 粗工 17,850 - - 11 109.07.07 林順樹 綁鐵工 55,000 - 【請款單無廠商簽名】 12 109.08.06 嘉隆鋼鐵 鋼品 38,040 - - 13 109.08.15 金朝 混凝土 72,000 - - 14 109.08.17 黃百祿 模板 100,000 - 【無匯款單據】 15 109.09.03 金朝 混凝土 96,000 - - 16 109.09.03 俊達 粗工 10,920 - 【無支票資料】 17 109.09.08 冠泰 建材 157,530 - 【無匯款單據】 建造執照- 第1次變更設計 109.09.15 18 109.10.16 林順樹 綁鐵工 20,000 - - 19 109.10.22 黃寬廷 級配 30,240 - 【請款單無廠商簽名】 20 109.10.26 仲位 鋼筋 111,010 - - 21 109.12.02 林順樹 鐵工 25,000 - - 22 109.12.05 邱慶輝 雜項 10,000 - 【請款單無廠商簽名】 23 109.12.07 星其企業 水電 100,000 - 【請款單無廠商簽名】 109.12.07 累計金額 125萬7809元 150萬元 累計金額 300萬元 24 109.12.10 金朝 混凝土 79,000 - 【請款單無廠商簽名】 25 109.12.16 林順樹 鐵工 17,000 - - 26 109.12.21 俊達 粗工 9,870 - 【請款單無廠商簽名】 27 109.12.23 黃百祿 板模 200,000 - - 28 109.12.30 仲位 鋼筋 133,589 - - 29 109.12.31 林順樹 鐵工 25,000 - - 30 110.01 吳俊傑 (黃百祿) 模板 100,000 - 【請款單無廠商簽名】 31 110.01.15 鷹架廖 鷹架 28,000 - 【無現金支出證明】 32 110.01.26 仲位 鋼筋 36,543 - 【無現金支出證明】 33 110.01.27 俊達 粗工 16,800 - - 34 110.01.31 金朝 混凝土 160,000 - - 35 110.02.03 黃百祿 板模 150,000 - - 36 110.02.03 張丁標 水電 100,000 - 【無匯款單據】 37 110.02.10 保險 保險 6,741 - 【請款單無廠商簽名】 38 110.02.26 林順樹 鐵工 30,000 - 【無現金支出證明】 39 110.03.12 林順樹 鐵工 10,000 - 【請款單無廠商簽名】 40 110.03.18 鷹架廖 鷹架 28,000 - 【請款單無廠商簽名】 規定竣工日 110.03.23 41 110.04.19 林順樹 鐵工 40,000 - 【無現金支出證明】 42 110.04.22 黃百祿 模板 237,280 - 【請款單無廠商簽名】 43 110.04.26 仲位 鋼筋 101,817 - 【無匯款單據】 110.04.26 累計金額 276萬7449元 150萬元 累計金額 450萬元 44 110.04.30 金朝 混凝土 108,000 - - 45 110.04.30 黃百祿 模板 94,500 - - 46 110.05.03 俊達 粗工 13,335 - 【無匯款單據】 47 110.05.05 林順樹 鐵工 50,000 - 【無支票資料】 48 110.05.05 大川發鋼鐵行 鋼構 150,000 - 【無現金支出證明】 49 110.05.13 邱信彬 - 5,500 - 【無支票資料】 50 110.05.20 鷹架廖 安全防護網 6,000 現金 【無現金支出證明】 51 110.05.25 林順樹 鐵工 30,000 現金 【無現金支出證明】 52 110.05.27 仲位 鋼筋 119,620 - 【請款單無廠商簽名】 53 110.05.28 林順樹 鐵工 20,000 現金 - 54 110.06.01 冠泰 建材 36,425 現金 【請款單無廠商簽名】 55 110.06.10 大川發鋼鐵行 鋼構 100,000 現金 【無現金支出證明】 56 110.06.11 黃杏貴 土水 50,000 匯款 【無現金支出證明】 57 110.06.20 張俊堅 鐵工 110,000 匯款 【無匯款單據】 58 110.06.25 林順樹 鐵工 10,000 現金 【無匯款單據】 59 110.07.12 黃杏貴 土水 200,000 現金 【請款單無廠商簽名】 60 110.07.23 林順樹 鐵工 100,000 現金 【請款單無廠商簽名】 61 110.07.31 嘉隆鋼鐵 造型浪板 88,013 支票 【無現金支出證明】 62 110.08.05 邱慶輝 雜項 10,000 現金 - 110.08.10 【110.08.10/line對話】 .原告請款100萬元告知工程款已過550萬元 63 110.08.12 黃杏貴 土水 217,000 現金 【請款單無廠商簽名】 64 110.08.13 府匠玻璃 玻璃 50,000 支票 【請款單無廠商簽名】 110.08.13 累計金額 433萬5842元 100萬元 累計金額 550萬元 建造執照- 第2次變更設計 109.09.15 65 110.08.22 張俊堅 鐵工 100,000 現金 【無支票資料】 66 110.08.25 信榮建材行 建材 63,277 現金 【無現金支出證明】 67 110.08.31 大川發鋼鐵行 鋼構 100,000 支票 【無現金支出證明】 68 110.09.01 鴻泰金屬企業社 門 30,000 - 【無支票資料】 69 110.09.01 張丁標 水電 100,000 - 【無現金支出證明】 70 110.09.28 張俊堅 鐵工 70,000 - 【請款單無廠商簽名】 71 110.09.30 嘉隆鋼鐵 造型浪板 86,839 - 【無現金支出證明】 72 110.10.08 大川發 鋼構 32,100 - - 110.10.12 累計金額 491萬8058元 100萬元 【110.10.12/line對話】 .原告請款100萬元告知工程款已過650萬元 .被告回復已超出預算 73 110.10.15 黃杏貴 土水 157,100 - 【無支票資料】 74 110.10.22 冠泰 建材 125,153 - 【無現金支出證明】 75 110.10.24 張俊堅 鐵工 180,000 - 【無現金支出證明】 76 110.10.25 嘉隆鋼鐵 造型浪板 65,245 - 【無匯款單據】 77 110.11.05 冠泰 建材 16,820 - 【非本件工程實際支出】 申報竣工日 110.11.11 78 110.11.16 黃杏貴 土水 760,000 - 【無現金支出證明】 79 110.11.17 福麥精品衛浴 衛浴用品 78,000 - 【請款單無廠商簽名】 80 110.11.19 吊車 吊車 6,000 - 【無支票資料】 81 110.11.22 府匠玻璃 玻璃 117,300 - 【無現金支出證明】 82 110.11.22 嘉隆鋼鐵 - 30,338 - 【無現金支出證明】 83 110.11.24 冠泰 建材 8,130 - 【非本件工程實際支出】 現場勘查㈠ 110.11.25 84 110.11.29 信榮建材 建材 22,708 - 【無現金支出證明】 85 110.11.30 張俊堅 鐵工 110,000 - 【無現金支出證明】 86 110.12.01 阿拉斯加浴室抽風機 - 1,950 - 【無匯款單據】 87 110.12.06 統新環保 - 33,600 - 【無現金支出證明】 88 110.12.06 冠泰 建材 12,230 - 【無匯款單據】 89 110.12.07 阿拉斯加換氣扇 - 950 - 【無現金支出證明】 90 110.12.10 金峰 扶手 35,000 - 【請款單無廠商簽名】 91 110.12.10 東興石材 大理石樓梯 125,000 - 【無匯款單據】 110.12.10 【110.12.10/line對話】 .原告請款50萬元 .被告回復已超出預算 92 110.12.13 黃俊堅 鐵工 200,000 - 【無支票資料】 93 110.12.30 嘉隆鋼鐵 - 25,391 - 【無現金支出證明】 94 111.01.04 鴻泰金屬企業社 門 70,000 - 【非本件工程實際支出】 95 111.01.04 金朝 混凝土 8,400 - 【無支票資料】 96 111.03.09 弱電工程 - 48,500 - - (1-96總計) 7,155,873 111.03.29 【111.03.29/line對話】 .原告請款 .被告回復原約定預算500-600萬元,已超出預算 97 111.04.02 邱慶輝 雜項處理 50,000 98 111.04.18 黃杏貴 土水 300,000 111.04.06 【111.04.06/line對話】 .原告請款 .被告回復已其已支付690萬元,超出90萬元 111.04.08 【111.04.08/line對話】 .原告請款、被告拒絕 99 111.04.20 林漢彰 怪手 27,000 100 111.04.29 吳俊志 門窗 76,000 101 111.06.03 邱信斌 白鐵 110,000 (97-101總計) 563,000 建造執照- 第3次變更設計 111.06.06 現場勘查㈡ 111.06.30 使用執照- 核發日 111.09.13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