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柯昀霑即聖堂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耀宗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95,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