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82號上 訴 人 隆義投資有限公司(原名:隆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信義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建字第82號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1,814元(本訴4,661,639元、反訴590,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5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