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撤字第2號原 告 宋俊彬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任品叡律師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被 告 臺南市仁德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木發訴訟代理人 辛泓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撤字第2號原 告 宋俊彬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任品叡律師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被 告 臺南市仁德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木發訴訟代理人 辛泓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