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60號聲 請 人 林采姿代 理 人 魏宏儒律師相 對 人 梁娟業即羊城油雞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梁娟業即羊城油雞店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職於相對人獨資開設之羊城油雞店,擔任店員,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0分許,下班回家途中發生車禍,受有頭部外傷併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術後)、左側枕骨部分骨折等傷害,因相對人未替聲請人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導致聲請人無法申請勞保職災補償。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受有職業災害,業經勞工保險局認定屬職業災害而予傷病給付,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1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3年度勞補第51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係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