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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救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75號聲 請 人 黃家榮代 理 人 簡涵茹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許明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案號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雇用聲請人,承作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路0段00號房屋修繕工程,而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工作時發生職業災害等情,有成大、高雄榮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台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醫療單據及列表等件附於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3號訴訟卷宗以為釋明,堪認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復核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悉勝負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