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8號聲 請 人 莫伯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兩廣同鄉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南市兩廣同鄉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此為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兩廣同鄉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第六條業經第18屆第6次董事會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市兩廣同鄉會之法人登記證書、章程、113年4月15日之第18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會議簽到簿為證,堪信為真。又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另財團法人台南市兩廣同鄉會前將其上開董事會議紀錄及變動後章程送請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該局以113年5月7日南市社助字第1130620467號函覆稱:「貴會所送第18屆第6次董事會議紀錄議決章程修正案,本局同意辦理。」等語,有上開函文在卷可參,應認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附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六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劃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事項。 四、關於各項計畫之擬定與審核。 五、組織及人事任免、薪資案之審核及決議。 六、財產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務稽核等事項。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有關捐助章程規定或重大業務決議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劃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四、關於各項計畫之擬定與審核。 五、組織及人事任免、薪資案之審核及決議。 六、基金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務稽核等事項。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合併之擬議。 九、其他有關捐助章程規定或重大業務決議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裁判日期:202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