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8號聲 請 人 莫伯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原裁定附表之「原條文」欄位與「修正後條文」欄位標示相反,此有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可佐,經本院審酌上情,足認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附表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第六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劃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事項。 四、關於各項計畫之擬定與審核。 五、組織及人事任免、薪資案之審核及決議。 六、財產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務稽核等事項。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有關捐助章程規定或重大業務決議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劃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四、關於各項計畫之擬定與審核。 五、組織及人事任免、薪資案之審核及決議。 六、基金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務稽核等事項。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合併之擬議。 九、其他有關捐助章程規定或重大業務決議事項之擬議或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