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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5號聲 請 人 郭宗正上列當事人請求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國欣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欣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本財團法人於民國97年3月21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1冊、第13頁、第730號)。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5屆第8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欣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認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事件之利害關係人,先予敘明。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係為符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與財團法人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裁判日期:202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