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歐陽雲代 理 人 廖麗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台南靈糧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六條、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台南靈糧堂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0年6月14日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及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35冊第4頁第512號)。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111年第6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條、第7條(詳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台南靈糧堂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11年第6屆第2次董事會111年12月11日會議記錄及法人登記書為證,堪信為真實。且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業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備查等情,亦有該局112年1月5日南市民宗字第1120051661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附表】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第六條 本法人設董事五~七人,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其由董事組成董事會,首屆董事由本堂會友中遴選賢達忠心堂務人事擔任。第二屆以後由董事會自本堂熱心會友中推薦候選人,經教會合心會大會投票選任。 第六條 本法人設董事五~七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其由董事組成董事會,首屆董事由本堂會友中遴選賢達忠心堂務人事擔任。第二屆以後由董事會自本堂熱心會友中推薦候選人,經教會合心會大會投票選任。 為適應外部環境變遷及本法人會務推展之延續性,故修改第六條董事任期為三年,以強化服務績效。 第七條 本法人聘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任期二年。 第七條 本法人聘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任期三年。 為適應外部環境變遷及本法人會務推展之延續性,故修改第七條董事長任期為三年,以強化服務績效。

裁判日期:2024-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