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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2號聲 請 人 張智欽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噶瑪噶居蔣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噶瑪噶居蔣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此為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噶瑪噶居蔣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第5條第5項業經第14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於民國112年11月5日決議修正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本院卷第9至25頁、第29頁),堪信為真。又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另系爭財團法人前將其上開董事會會議紀錄及變動後章程送請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並以南市社助字第1130798011號函覆同意辦理,應認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裁判日期: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