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36號聲 請 人 張素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國際佛教法林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際佛教法林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9年3月16日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在案(登記簿第81冊第16頁第1352號)。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113年10月9日第2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2條(詳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國際佛教法林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113年10月9日第2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新、舊捐助章程為證,堪信為真實。且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業經內政部同意辦理,此亦有內政部113年10月21日台內宗字第1130042529號函在卷可參。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2條(目的、宗旨) 本法人本於信仰佛教之精神,以推動佛教弘法利生教義為目的、宗旨。主要辦理傳教事業,次以興辦照護僧伽老病死之安養事業。 第2條(目的、宗旨) 一、本法人本於信仰佛教之精神,以推動佛教弘法利生教義為目的、宗旨。主要辦理傳教事業,次以興辦照護僧伽老病死之安養事業。 二、本法人對下列特定對象之捐贈或獎助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一)台南市安南醫院 (二)財團法人佛光山人間佛教發展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