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38號聲 請 人 胡興中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捐助章程准予財團法人中國無線電協進會捐助章程第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內容」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國無線電協進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56年12月27日報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2屆第8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詳如附件之條文對照表),並經內政部許可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登記處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中國無線電協進會113年10月25日第12屆第8次董事會修訂之捐助章程、109年2月19日修訂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監事會會議記錄、內政部113年11月19日台內團字第1130045308號函影本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31頁、第15頁至第29頁),自堪信其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第3條規定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性質上屬財團法人組織重要事項之變更,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其餘部分僅為文字修正,經核均與財團組織變更、管理方法無涉,依前開說明,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則無庸法院裁定准許。是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