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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杜元坤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開創台灣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 條、第6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為財團法人開創台灣文化基金會之董事,該法人因業務需要,經民國112 年12 月17 日第六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全部(如附件對照表),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情,業據提出新舊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會議記錄、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函等為證,自堪信實。又審核上開捐助章程之變更,已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備查,亦有該局113 年2月6日南市文運字第1130232898 號函供參,且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裁判日期:202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