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9號聲 請 人 李科鋐相 對 人 王雅雯當事人間113年度全字第2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於提供之擔保物新臺幣10,000,000元現金,或以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4張(每張1,000股)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30,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揭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24號假扣押裁定,准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現金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30,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茲因原告籌措供擔保之現金不及,願以10,000,000元現金或以等價之14萬股(每張股票1,000股,共140張)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6183,下稱關貿公司)上市股票為擔保,聲請上開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以關貿公司113年8月12日收盤價73.40元計算,140張(每張1000股)約值10,000,000元,已足供作為相對人之擔保,有其提出113年8月12日每日收盤行情表及願供擔保人楊國城之證券存摺內頁等件附卷可稽。次查,本院依職權自網際網路調取關貿公司112年8月至113年8月之股票價格紀錄,關貿公司於前一年間之股票價格最低點為每股
65.0元,而最高點為每股77.0元,波動率並不低,且於113年2月起方至每股66元上下,漲至每股74元上下,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月K線圖在卷可憑,故聲請人如欲提供關貿公司股票作為擔保,應以過去一整年度之最低點即每股65.0元為計算標準,而聲請人稱願以關貿公司140張(每張1000股)股票供擔保,為聲請人提供擔保物價值僅9,100,000元,是聲請人主張以「提供之擔保物10,000,000元現金,或以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0張(每張1,000股)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變換提存物」,其變換提供之擔保物之價額顯有不足,應改以10,000,000元現金或價值相當之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4張(每張1,000股,價值為10,01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較為妥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