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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92號聲 請 人 何芳君訴訟代理人 蘇明仁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0號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