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15號聲 請 人 黃士瑋
黃智弘
黃柏巽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朱萱諭律師相 對 人 黄石龍
黄崑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崑助相 對 人 黄海水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台南辦事處(即黄水池、黃清旺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蔡奇宏訴訟代理人 謝馥蔓相 對 人 陳寶香(黄仁義繼承人)
洪黄富金(黄仁義繼承人)
黄炳文(黄仁義繼承人)
黄雅芸(原名黄秋容)(黄仁義繼承人)
黄淑雅(黄仁義繼承人)
黃柏壽(黄仁義之繼承人)
黃柏森(黄仁義之繼承人)
徐明德(黄陳水粉繼承人)
徐祥榮(徐黃素琴之繼承人)
徐睿彬(徐黃素琴之繼承人)
王林秀蘭王錫彬沈永華(黃靖琇之繼承人)
沈鎂惠(黃靖琇之繼承人)
沈瑞榮(黃靖琇之繼承人)
楊再生
黃智安
黃雅蘭黃國祥陳美方(楊阿淑之繼承人)
晁岳光(楊阿淑之繼承人)
孫岳芳(楊阿淑之繼承人)
蔡黃春美黃志煌
王月芬
王月華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訴訟代理人 謝馷珝相 對 人 謝元明
鄭如芳賴易廷
陳姿雅
官霈妤蕭建興廖雅雯徐秀勤夏慶容鍾美雪黄吳來受黄慶福訴訟代理人 黃國晉相 對 人 黄淵彬
黃炳堯林三和林茂富劉曉旭夏慶芸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前列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相 對 人 邱麵
蕭鴻明
葉庭汝林進祿林敬修王祥翰(原名:王尚騰)
許紜涵廖沛筠廖致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共有物分割事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5號),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 年度重抗字第24號許可就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為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撤回訴訟而消滅訴訟繫屬關係,爰聲請撤銷許可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 年度重抗字第24號裁定「許可就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為訴訟繫屬登記如下:『本筆土地由共有人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中,其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嗣聲請人具狀撤回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起訴(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5 號),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