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蔡信行
蔡劉惠英蔡凱翔蔡宜妙蔡睿丞蔡紫緹
蔡松倫蔡柏緯
黃馨誼蔡振壽相 對 人 蔡信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除去妨害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43號請求所有權除去妨害等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田幸艷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