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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3號原 告 梁祺勝訴訟代理人 鄭硯萍律師

賴鴻鳴律師陳思紐律師陳妍蓁律師蕭人豪律師被 告 梁祺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12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市區○○里○○000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1,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附表:編號 不動產坐落標示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 原告主張之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南市○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93㎡ 19,000元/㎡ 2分之1 93㎡×19,000元/㎡×2分之1=883,500元 2 臺南市○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市區○○里○○000號) 164.52㎡ 375,000元 2分之1 375,000元×2分之1=187,500元 合計 1,071,000元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4-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