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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8號原 告 楊志恒被 告 楊仕明

楊碧蘭

楊碧玉楊雅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7,560元【計算式:(735+2550+257)平方公尺×360元/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日期: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