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9號原 告 鴻運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鳴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4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