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0號原 告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秀姝被 告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76,68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即113年公告現值45,700元×216.12平方公尺=9,876,6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8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