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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19號原 告 林志龍被 告 許霹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即原告主張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號房屋,權利範圍5分之1之買賣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日期: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