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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29號原 告 李麗如即李麗如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陳冠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農業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89,5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63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