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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3號原 告 李佩勳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陳廷瑋律師吳昌坪律師被 告 豐安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豊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日期:2024-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