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31號原 告 黃汶森被 告 賴八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萬8,110元(即原告所有之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為全部),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