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 告 周廣博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台南市恩慈堂教會間請求返還捐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陳明請求被告返還捐款之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明請求被告返還捐款之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