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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 告 李秀枝被 告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法定代理人 謝仕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5萬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損害500萬元+財物損失405萬元(詳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1號卷第379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