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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70號原 告 莊曜禎訴訟代理人 郭宥妍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建智間因請求確認債權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原告欲請求確認係何筆債權,且該筆債權額金額為新臺幣若干?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確認債權額金額為何,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額
裁判日期: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