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70號原 告 莊曜禎訴訟代理人 郭宥妍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建智間請求確認債權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7,0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