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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74號原 告 李金生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被 告 陳家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經工動字第8563號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所附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之動產交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2,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動產
裁判日期: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