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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04號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建造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上列原告與被告介統企業行、沈鳳梅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14,8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列載林怡君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惟未檢附委任狀,請併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
裁判日期: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