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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05號原 告 蔡蘇挽

蔡宛樺蔡傳富蔡弦賦蔡一玄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杜微被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6,569元〔計算式:157×22,717=3,566,569〕,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日期:2024-11-05